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事项清单

2025-03-18 08:40 来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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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记类型
  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登记原因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收件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4.地籍调查成果。

  登记类型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登记原因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
  收件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批准用地的文件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
  5.地籍调查成果;
  6. 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备注: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等。

  登记类型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登记原因
  a.权利人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
  b.不动产坐落发生变化
  收件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根据登记原因的不同,分别提交:
  a.身份变更的材料;
  b.坐落变更的材料。

  登记类型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登记原因
  不动产界址、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
  收件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5.变更后的地籍调查成果。

  登记类型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登记原因
  户内人员发生变化
  收件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变更后的户口簿;
  5.证实权利发生变化的材料。
  备注:因新生申请变重登记的,申请人身份证明需提交户口簿;其他情形申请变更登记的,申请人身份证明需提交户口簿以及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

  登记类型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登记原因
  a.因分户等原因分家析产
  b.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出卖、赠与房屋
  收件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根据登记原因的不同,分别提交: a.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b.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房屋互换、出卖、赠与的,提交;
  1)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房屋互换、出卖、赠与的协议书;
  2)乡(镇)人民政府的批准材料;
  5.依法应纳税的,提交完税结果材料。

  登记类型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登记原因
  依法继承取得不动产权利
  收件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依法继承的材料(以下其中一项即可):
  a.继承权公证书;
  b.确定继承权的生效法律文书;
  c.非公证继承的材料;
  5.依法应纳税的,提交完税结果材料。
  备注:非公证继承取得不动产的,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进行公告,公告期为60个工作日。

  登记类型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登记原因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械的生效法律文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
  收件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
  5.依法应纳税的,提交完税结果材料。

  登记类型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登记原因
  a.不动产灭失
  b.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c.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
  收件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根据登记原因的不同,分别提交; a.不动产灭失的材料;
  b.人民政府或者有权机关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生效决定书;
  c.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

  登记类型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登记原因
  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收件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
  5.设有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查封登记的,需提交地役权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登记类型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登记原因
  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收件材料
  1.不动产权属证书;
  2.人民政府或者有权机关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生效决定书;
  3.嘱托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