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山县不动产登记事项清单

一、购买新建商品房(住宅)
(一)购房人身份证明;
(二)商品房现售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
(三)购房发票;
(四)首次登记证;
(五)契税发票、图纸。
二、购买新建商品房(非住宅)
(一)购房人身份证明;
(二)商品房现售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
(三)购房发票;
(四)首次登记证;
(五)契税发票、图纸。
备注:
(一)开发企业代业主办理登记的,须出具个人委托开发企业办理相关事宜的委托书;开发企业提交的所有资料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和 “与原件一致”章。
(二)买方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需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三、购买存量房(住宅)
(一)买卖双方身份证明;
(二)存量房买卖合同;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登记部门依法需要收取的其他材料。
备注:
(一)买方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需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四、购买存量房(非住宅)
(一)买卖双方身份证明;
(二)存量房买卖合同;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登记部门依法需要收取的其他材料。
备注:
(一)买方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需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五、离婚析产
(一)协议离婚:
1、离婚双方身份证明;
2、离婚证;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离婚协议书(原件或经婚姻登记部门认证的复印件);
5、登记部门依法需要收取的其他材料。
备注: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签字确认。
(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离婚: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
3、送达回证或生效证明;
4、不动产权属证书;
5、登记部门依法需要收取的其他材料。
备注: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签字确认。
六、赠与
(一)赠与双方身份证明;
(二)赠与文书;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登记部门依法需要收取的其他材料。
备注: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签字确认。
七、继承(受遗赠)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房屋继承权公证书、遗赠公证书、生效的法律文书或非公证继承材料;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登记部门依法需要收取的其他材料。
备注: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签字确认。
八、互换
(一)互换双方身份证明;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互换合同;
(四)登记部门依法需要收取的其他材料。
备注: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签字确认。
九、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申请人身份证明;
土地权属来原材料,包括: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
(三)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四)登记部门依法需要收取的其他材料。
备注:
(一)申请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需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双方身份证明;
(二)存量房买卖合同;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登记部门依法需要收取的其他材料。
备注:
(一)买方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需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十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和缴清土地价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五)登记部门依法需要收取的其他材料。
备注:
(一)买方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需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十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三)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原件);
(四)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原件);
(五)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原件);
(六)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原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原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备注:
(一)买方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需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二)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请人签字确认。
十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④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3)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6)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五)登记部门依法需要收取的其他材料。
备注:
(一)买方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需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十四、抵押权首次登记
(一) 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 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
(四)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五)下列情形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2)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备注:
(一)申请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需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二)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签字确认。
十五、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三)抵押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
(四)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备注:
(一)申请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需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二)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签字确认。
十六、抵押权转移登记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三)抵押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
2、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
3、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四)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备注:
(一)申请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需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二)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签字确认。
十七、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 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三)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人等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证实抵押权已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四)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备注:
(一)申请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需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二)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签字确认。
十八、预告登记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三)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
(3)不动产转移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转让合同;
(4)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
(四)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中包括预告登记的约定或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约定,可以不单独提交相应材料。
备注:
(一)申请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需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二)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签字确认。
十九、异议登记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三)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
(四)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备注:
(一)申请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需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二)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签字确认。
二十、注销异议登记
(一) 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予以驳回诉讼请求的材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备注:
(一)申请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需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二)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签字确认。
二十一、登记资料查询
(一)查询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委托查询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境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还需经公证或者认证;
(三)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通过设置在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终端自动系统查询登记结果的,可以不提交上述材料。
备注:
(一)申请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需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二十二、依申请更正登记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但不动产登记机构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除外;
(三)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证实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四)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备注:
(一)申请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需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二)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签字确认。
二十三、依职权更正登记
(一)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
(二)通知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的材料和送达凭证;
(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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