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平申请办理含山县省东关水泥厂105幢206号房的不动产转移登记(继承)的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个60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含山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大厅一窗受理窗口。
含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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