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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山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01003275704/202606-00006 信息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通告
发文机关: 含山县政府(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 2026-06-10 发布日期: 2026-06-10 
发文字号: 含政〔202633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含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通告
政策咨询机关: 含山县林业发展中心 政策咨询电话: 0555-2589606

 

含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通告

含政〔202633

 

为加强陆生野生动物管理,有效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恢复和改善陆生野生动物生存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安徽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陆生野生动物猎捕管理的通告》(皖政秘〔2024116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将我县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对象

本通告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安徽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禁猎区

全县行政区域内皆划定为禁猎区。

三、禁猎期

根据陆生野生动物的生物学特性,哺乳类、鸟类禁猎期为每年21日至930日;两栖类、爬行类禁猎期为每年101日至翌年815日。

四、禁猎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地枪、毒药、爆炸物、排铳、地弓、粘网、犬捕、鹰抓、电击或诱捕装置、农药、麻醉物以及其他化学制剂、猎套、猎夹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挖洞、陷阱、网捕、手捕、捡蛋、掏窝、捣巢、挖掘、设套、笼捕、鸟鸣音乐诱捕器等方法猎捕。

五、法律责任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出售、购买、加工、利用、运输、寄递和携带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特殊情况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申请办理特许猎捕证、狩猎证。

本通告自202671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含山县人民政府  

20266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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