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003276088/202410-00016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城乡建设(含住房)/公告 |
| 发文机关: | 含山县住建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 成文日期: | 2024-10-09 | 发布日期: | 2024-10-09 |
| 发文字号: | 含住建〔2024〕240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关于发布《含山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计息分配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 | ||
| 政策咨询机关: | 含山县住建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5-4959189 |
关于发布《含山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计息分配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
含住建〔2024〕240号
《含山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计息分配管理办法(暂行)》经2024年8月26日含山县三季度物业管理推进会议审议,并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意见,现予以发布。
含山县财政局 含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9日
含山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计息分配管理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保值增值和安全有效使用,给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政策宣传和便民服务,维护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计息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综合存款利率、资产规模和服务效能等因素,择优确定专户管理银行缴存、协存、定存,确保资金保值增值。
第二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计息,采取稳定利率方式,以年度为单位,即以每年1月1日活期存款利率和定期存款的基准利率为当年计算的基础利率。
第三条 业主当年交存的维修资金,本年度内自交存之日起按活期利率向业主计息。
第四条 业主交存维修资金自次年度起,按当年银行同期存款一年期定存基准利率向业主计息,并滚存计息。
第五条 当年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部分不计利息,使用结余部分按银行同期存款活期利率计息。
第六条 每年度计息结转日为12月31日,于次年一季度确定计息分配额度,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再根据利息额度按类别及时分配给交存业主,并记载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
第七条 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建立综合查询系统,免费向交存业主提供查询服务,适时按物业管理区域向交存业主明示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节余情况和账务明细。
第八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费用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中列支,由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共同向县政府报备。必要管理费用具体包括如下费用:
1.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和社区有关宣传教育、学习交流培训费用;
2.向广大业主及办事群众发送业务指导等信息及网络服务费;
3.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管理相关表格、票据印刷费用;
4.维修资金归集业务网银渠道转账手续费,以及使用、合理调配等跨银行或其他机构划转账费用;
5.房屋交易及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升级改造维护费用;
6.维修资金历史业务、历史档案资料保管、整理、器械、库房、设备维护及专项审计审核费用;
7.维修资金便民服务室有关经费;
8.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因方便广大业主,公开招募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计单位、造价机构、勘察设计机构等发生的代理费用;
9.因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引发的矛盾调处及法律诉讼咨询等费用;
10.其他有关必要支出费用等。
第九条 为保障和规范维修资金正常监管和使用,必要管理费用列支,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监督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财政局共同解释,暂行期限3年,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0日施行。如遇政策变化,适时调整公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