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003275990/202605-00041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社会福利/通知 |
| 发文机关: | 含山县民政局 | 主题分类: | 社会福利 |
| 成文日期: | 2026-03-03 | 发布日期: | 2026-03-03 |
| 发文字号: | 含民字〔2026〕2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含山县惠民殡葬费用减免实施办法 | ||
| 政策咨询机关: | 含山县民政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5-4315934 |
含山县惠民殡葬费用减免实施办法
含民字〔2026〕2号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提升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减轻人民群众办丧负担,根据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和民政部等16部委《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马鞍山市区惠民殡葬及节地生态安葬费用减免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减免对象
(一)具有含山县户籍且死亡后在县殡仪馆火化的城乡居民。
(二)在含山县行政区域内死亡并在县殡仪馆火化的非含山户籍的下列人员:
1.本地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
2.驻本地部队现役军人。
3.与本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1年以上(含1年)的外来从业人员。
4.未登记户口的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
5.无法查明身份并在社会救助管理机构死亡的被救助人员。
6.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死亡人员。
二、惠民减免项目
(一)遗体接运(限本县行政区域内)。
(二)遗体收殓(含正常死亡遗体的抬运、遗体卫生袋)。
(三)遗体存放(存放期限3天以内)。
(四)遗体火化(平板炉的遗体火化费标准)。
(五)骨灰寄存(殡仪馆骨灰寄存室存放期限1年以内)。
三、减免方式
(一)选择惠民减免项目以内的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由县殡仪馆在结算时直接予以免除。
(二)选择惠民减免项目以外的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由经办人自行支付。
(三)对未发生的惠民减免项目,不退款、不折现。
四、办理程序
申请办理惠民殡葬业务时,经办人需填写《含山县惠民殡葬项目费用减免申请表》,并向县殡仪馆提交以下材料:
(1)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逝者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原件。逝者为集体户口,需提供集体户口卡原件。
(3)逝者为在含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需提供学校出具的证明和《学生证》原件;为驻含部队现役军人,需提供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军官证》《士兵证》原件;为外来从业人员,需提供与在含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1年以上的缴费清单原件;逝者为未登记户口的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需提供社会福利机构相关证明材料;逝者为无法查明身份并在社会救助管理机构死亡的被救助人员,需提供社会救助管理机构相关证明材料。
五、经费保障
县殡仪馆服务含山县范围内发生的惠民殡葬减免费用,所需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县殡仪馆每季度负责提供费用结算清册,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照审核结果进行资金拨付。
六、资金和档案管理
(一)加强资金管理。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规范。
(二)加强档案管理。县殡仪馆要加强殡葬业务相关纸质证明材料的整理,及时完善纸质档案,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安徽省殡葬综合管理系统,建立电子档案并进行管理。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5日起施行。
含山县民政局 含山县财政局
202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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