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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山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01003275704/202508-00022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文化/通知
发文机关: 含山县政府(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文化
成文日期: 2025-08-05 发布日期: 2025-08-05 
发文字号: 含政办〔202513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含山县文艺精品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含山县委宣传部文化文产室 政策咨询电话: 0555-4958936

 

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含山县文艺精品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含政办〔202513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含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含山县文艺精品扶持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85日    

 

含山县文艺精品扶持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的重要论述,充分调动广大文艺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提升含山县文艺原创能力,不断推出更多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的优秀作品,根据《马鞍山市文艺精品扶持奖励办法》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扶持项目申报条件程序及标准

 

第二条 扶持范围

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浓郁的地域特色、较好的市场前景和鲜明的艺术特征,有望获得国家级、省级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省文化强省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的戏剧(含戏曲话剧、儿童剧、歌剧、舞剧、音乐剧、杂技剧)、电影(含动画电影、纪录电影、网络微电影)、电视剧(含动画片、纪录片、专题片、网络剧、微短剧、网络动漫)、广播剧(含有声剧)、歌曲(含网络歌曲)、图书(含文学类图书、网络文学、通俗理论读物和少儿读物)、美术、重大文化活动等。

第三条 扶持项目申报条件

扶持项目申报主体为含山县各镇、县直有关单位、企业以及个人。

扶持申报项目无著作权纠纷,需反映含山县重大题材或在含山县取景拍摄超过30%的,创作生产周期原则上一年(适当可放宽至两年),已形成完整的生产运作方案,已确定主创人员并核定预算支出,合作项目要附合作协议。扶持项目每两年评选一次,具体申报要求按照本年度申报细则执行。

第四条 扶持项目经费标准

1.戏剧类,每部扶持35万元。

2.电影类,每部扶持510万元。

3.电视剧类,每部扶持510万元。

4.广播剧类,每部扶持35万元。

5.原创歌曲类,每首扶持13万元。

6.图书类,每部扶持13万元。

7.美术创作类,每项扶持13万元。

8.重大文化活动类,每项扶持35万元。

 

第三章  奖励项目申报条件程序及标准

 

第五条 奖励项目申报条件

奖励的申报主体为含山县各镇、县直有关单位、企业以及个人。

申报参评的作者,应在我县工作或户籍、人事劳动关系在我县。与县外合作的作品,我县作者应为第一作者,其作品完成篇幅在50%以上。奖励申报项目无著作权纠纷,并明确知识产权归属于含山县。

奖励项目要提供相关作品(活动)的获奖证书、播出证明、稿费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奖励项目参评范围

设立凌家滩文学艺术奖,同一作者申报同一类奖项的作品仅限一件,每两年申报一次,具体申报要求按照本年度申报细则执行。

(一)文学创作奖参评范围:公开出版的文学专集、专著;在市级及以上专业刊物、报纸副刊发表的单篇文学作品(小说、散文、诗歌、纪实文学、报告文学、人物传记、戏剧文学、影视文学和儿童文学等);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网络小说;在市级及以上专业刊物、报纸副刊发表的文学理论、评论类作品。

(二)舞台艺术奖参评范围:在市级及以上党委宣传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文联及所属各文艺家协会主办的比赛、调演中获奖的原创舞台艺术作品;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原创舞台艺术作品;在市级及以上专业刊物、报纸副刊发表的舞台艺术理论、评论类作品;公开出版的舞台艺术专集、专著。

(三)影视艺术奖参评范围:在市级及以上电台、电视台播放的电影、电视剧、广播剧、动漫剧(片)、文化类纪录片、纪录影片等;网络电影、网络电视剧、微电影、微广播剧、微动漫等;在市级及以上专业刊物、报纸副刊发表的影视艺术理论、评论类作品;公开出版的影视艺术专集、专著。

(四)美术书法摄影奖参评范围:在市级及以上党委宣传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文联及所属各文艺家协会主办的比赛、展览中的获奖及入展作品(美术、书法、摄影、微视频);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美术书法摄影作品;在市级及以上专业刊物、报纸副刊发表的美术、书法、摄影艺术理论、评论类作品;公开出版的美术、书法、摄影艺术专集、专著。

(五)突出成就奖推荐条件:拥护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文艺方针政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在全国有一定影响力的作品;品德高尚,社会反响良好;须从事文艺工作20年以上,成就特别突出者可适当放宽。突出成就奖每届最多只授予1人,奖金为1万元。

第七条 凌家滩文学艺术奖设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奖金分别为2万元、1万元、0.5万元、0.3万元。参评作品如获国家级、省级党委宣传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含省级以上文联)颁发的奖项(优秀奖等类似奖项除外)可分别对应凌家滩文学艺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以上奖项均可空缺。

第八条 文艺人才奖:新加入中国文联所属一级协会的文艺工作者,奖励0.5万元。新加入安徽省文联所属一级协会的文艺工作者,奖励0.1万元。其他新加入非中国或非安徽省文联所属一级协会的文艺工作者,分别奖励0.1万元、500元。申请人需提交不少于1件含有含山县文化元素的文艺作品。

第九条 文艺名家工作室:中国文联所属一级协会的文艺工作者的工作室符合申报要求的,可以命名为文艺名家工作室,给予0.3万元运行经费奖励。

第十条 同一作品先后获得多项奖励的,按最高奖项相应标准奖励;同一作品先后在多个平台展示的,按最高一项相应标准奖励;同一作品在前期已获财政资金扶持,后期又获相应奖励(奖项),按照“补差”原则进行;同一作品符合多项奖补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补。

 

第四章 不予扶持奖励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和奖励

(一)项目不符合党和国家相关法律政策规定,或知识产权等存在争议;

(二)申报主体通过欺骗、剽窃、贿赂等不正当或非法手段获得奖项;

(三)申报主体正在进行影响该单位(机构)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

(四)申报主体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或被县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列入经营异常企业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五)其他不宜予以支持的情形。

 

第五章 扶持项目资金拨付及管理

 

第十二条 确定为扶持项目的,扶持资金分前期和后期两个阶段拨付。前期通过立项评选,按照总扶持额度的50%拨付,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落地、拍摄制作、编导排练等。后期扶持,待项目完成后,由评审小组对创作成果进行验收,对验收结果无异议、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拨付剩余50%项目扶持资金。

对因故不能完成的项目,后期资金不予拨付。对已拨付的资金,由评审小组进行评估,有权追回扶持资金。对未按时完成项目且无正当理由者,取消该单位或个人3年内扶持资金申请资格。项目结项验收须达到以下条件:

1.戏剧演出场次不少于10场,参加市级及以上单位组织的线上演出、演播计入演出场次,每参加1次活动计1场次。

2.电影须已在电影院线放映。少儿影片、农村题材影片、少数民族题材影片不设公映要求,但应在电视台播放并产生良好社会影响。

3.电视剧须已在省级及以上电视台播出。

4.网络文学作品须在网络文学平台公开发表并已完结(以完结时间为准),版权关系清晰,符合著作权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网络剧、网络电影、微短剧、网络动画片须取得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

5.广播剧须已在市级及以上电台播出1轮以上,有声剧须在专业网络平台播出。

6.歌曲须已在省级及以上电台、电视台或互联网平台多次播出,有广泛社会影响。

7.图书须为国内原创作品,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发行量不少于2000册(套)。其中,文学类图书包括长篇小说、报告文学和纪实文学;通俗理论读物和少儿读物中,文件学习辅导读物、文章汇编、百科科普、低幼读物等不参评。

8.重大活动类须安全有序举行,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9.美术创作类(书法创作类)须入选省级及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含省级及以上文联)主办的作品展。

第十三条 对资金使用单位或个人在扶持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下列违规违纪违法情形之一的,作撤销项目处理,追回已拨付的全部扶持资金。涉及违规违纪违法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项目内容及实施过程中出现政治问题;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规定;

(三)项目内容违背公序良俗;

(四)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规定;

(五)项目实施与申报内容严重不符;

(六)项目实施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七)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贿等行为;

(八)拒不配合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九)经两次延期仍不能完成;

(十)其他违规违纪违法事项。

 

第六章 资金预算安排

 

第十四条 扶持奖励资金每两年安排一次,实行总量控制,纳入县委宣传部预算安排。按照“先奖补后扶持”的思路,优先兑现文艺精品奖励,文艺创作扶持、文化艺术活动从剩余资金中资助。鼓励和倡导社会力量以投资、捐赠等形式参与文艺精品扶持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95日起施行,原《含山县文艺精品创作奖励办法》(含政办〔2021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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