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日期:2018-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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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山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01003275704/202212-00131 信息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通知
发文机关: 含山县政府(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 2015-07-21 发布日期: 2015-07-21 
发文字号: 含政办秘〔201542 有 效 性: 失效
标    题: 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含山县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县生态环境分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55-4325987

 

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含山县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

含政办秘〔201542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各经济园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含山县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721日  

 

含山县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县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更新进程,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城区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安徽省加快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方案》(皖政办秘〔2014210号)、《马鞍山市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方案》(马政办秘〔201412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市下达任务要求,2014-2017年我县需淘汰黄标车1096辆。黄标车淘汰工作分阶段推进,总体目标是20171031日前淘汰全部黄标车。具体淘汰工作分阶段实施:

(一)20151031日前淘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黄标车以及国有企业的黄标车,2005年底前注册登记的黄标车;

(二)20161031日前淘汰2007年底前注册登记的黄标车;

(三)20171031日前淘汰全部黄标车。

二、黄标车淘汰更新措施

(一)强化黄标车监管。一是加大限行执法力度,实行黄标车限行电子执法管理,设置黄标车限行区域范围,倒逼黄标车淘汰。二是提高黄标车检验频次,环保、综合性能检测频度每季度1次;尾气检测不合格的,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得参加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三是开展营运黄标车清理整治工作,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不得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手续。

(二)落实车辆强制报废制度。一是开展在用车辆全面清理工作,对达到强制报废年限或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严格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保部令2012年第12号)予以强制报废;二是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黄标车实施行政强制淘汰。

(三)实行提前淘汰补贴政策。对在本县登记注册的个人和单位提前淘汰的黄标车车主予以补贴(行政强制淘汰的除外)。

(四)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鼓励个人、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

(五)进行车辆治理升级。治理升级是指对柴油黄标车采用加装后处理装置,使其达到国家现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车辆治理升级适用于性能尚好的国标准柴油车(重点针对公交车以及日常使用率低且残存价值较高的特种车辆)。

三、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办法

(一)黄标车淘汰省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专项整治,不足部分由县财政承担。

(二)下列提前淘汰车辆不享受补贴:一是强制报废期在20171231日前的黄标车;二是因自然原因、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黄标车;三是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黄标车;四是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市驻含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中央、省、市驻含企业)的黄标车;五是已享受国家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或其他关于汽车专项补助的黄标车。

(三)政府补贴范围、时段、标准

1.补贴范围。在本县注册登记的个人和企业的国0标准汽油汽车、国2及其以下标准的柴油汽车(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

2.补贴时段。从20141月份开始至201710月底。对车主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分阶段淘汰目标,提前淘汰在本县注册登记的黄标车发放政府奖励补贴,逾期淘汰的不享受补贴。

3.补贴标准。2014年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标准见附件22015年至2017年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标准按照低于2014年补贴标准的原则,结合市政府相关规定及我县黄标车淘汰工作进展情况另行制定。

4.“黄改绿”车辆奖补资金参照黄标车淘汰补贴标准执行。

(四)补贴办理程序

1.县商务部门审核机动车报废回收的有效性,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2.县公安部门审核机动车注销相关材料,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以及提前报废认定证明;

3.县环保部门审核车辆是否为黄标车以及是否按照方案规定时段按期淘汰,并出具认定证明。

车主在县环保局网站下载中心自行下载并填写《黄标车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车主凭以上认定材料,携带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至县财政部门申领资金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县财政部门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车主;对不符合条件的,县财政部门应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五)黄标车淘汰购置新车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对淘汰黄标车的车主购置新车给予免息等信贷支持。

四、部门职责

(一)县环保局。负责建立“含山县黄标车淘汰更新管理信息系统”;负责黄标车的认定;负责协调车企优惠奖励;负责统计分析黄标车淘汰等相关数据;负责柴油车“黄改绿”的审查、备案;负责黄标车季度检验及车辆排放检测管理;配合县公安局加大黄标车限行管理。

(二)县公安局。负责车辆强制报废以及提前淘汰的认定和注销;负责车辆强制报废期在20171231日前的认定;负责黄标车淘汰进度和信息汇总统计;负责黄标车限行执法工作;负责营运黄标车的通行管理,做好新注册营运车辆入户更新置换工作。

(三)县商务局。负责监督报废车辆拆解回收有关信息,审核并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负责机动车报废行业管理,指导报废拆解企业完善便民服务功能。

(四)县财政局。负责黄标车提前淘汰奖补资金的保障、管理和发放工作。

(五)县事管局。配合做好各级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车辆的黄标认定;加强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新购车辆的控购管理;督促各级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按期淘汰黄标车。

(六)县交运局。负责加强营运黄标车管理;督促营运黄标车淘汰更新;严格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不予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不予办理车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手续。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含山县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全面指导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的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县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日常工作。同时,建立黄标车及老旧车辆淘汰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每月底召开黄标车淘汰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重大问题提交领导小组研究,确保黄标车淘汰更新工作平稳有序。

(二)实施动态监管。各级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的黄标车须在20151031日前办理淘汰注销手续。对分时段未按期淘汰的黄标车禁止上路行驶,并由公安车管部门统计上报领导小组。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媒体,通过多种渠道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确保广大群众能充分了解黄标车淘汰政策,避免误解。

 

附件:1.含山县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2014年黄标车淘汰补贴标准

       3.附则

 

 

 

 

附件1

 

含山县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汪 强    县政府

副组长:谷从华    县环保局

         李吉明    县公安局

成 员:杨永州    县财政局

         宫能德    县交运局

         王 青    县商务局

         杨 宁    县事管局

         徐武星    县环保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负责日常工作,王玉军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2014年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标准

(单位:万元)

 

补贴标准

1999年底以前

2000-2001

2002-2003

2004-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重型载货车

(包括大、重型专项作业车)

0.9

1.0

1.1

1.2

1.4

1.5

1.7

1.9

中型载货车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轻型(微型)载货车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大型载客车

0.9

1.1

1.3

1.5

1.7

1.8

1.9

2.0

中型载客车

0.5

0.6

0.7

0.8

0.9

1.0

1.2

1.4

小型(微型)载客车

(小型轿车除外)

0.4

0.5

0.6

0.7

0.8

0.9

1.0

1.2

小型轿车

0.6

0.7

0.8

0.9

 

-

-

-

 

 

 

附件3

 

附则

 

一、黄标车定义

本方案所指黄标车是指达不到国1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3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

二、老旧车定义

本方案老旧车是指未达到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车辆。

三、黄标车提前淘汰认定标准

本方案黄标车提前淘汰是指黄标车报废时,其实际使用年限距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年限一年以上(其实际使用年限的计算日期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终止日期为车主将车辆交售给机动车报废回收拆解企业的日期)或不满行驶里程参考值。

对无强制报废年限规定的黄标车,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分阶段时限淘汰即为提前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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