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0000001040000/202606-00001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咨询/林业 |
| 发布机构: | 含山县林业发展中心 | 文 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名 称: | 【文字解读】《含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通告》政策解读 |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5-2589606 | 关 键 词: | 政策解读 禁猎 |
| 政策咨询机关: | 含山县林业发展中心 |
索 引 号: |
010000001040000/202606-00001 |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咨询/林业 |
| 发布机构: | 含山县林业发展中心 |
| 文 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
| 名 称: | 【文字解读】《含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通告》政策解读 |
| 关 键 词: | 政策解读 禁猎 |
| 政策咨询机关: | 含山县林业发展中心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5-2589606 |
2026年6月10日,县政府印发《含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通告》(含政〔2026〕33号),以下简称《通告》,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我县持续深化生态文明建设,区域生态环境不断优化,野生动物种群数量与种类稳步增长,群众保护野生动物意识得到明显提升。但非法猎捕、违规交易、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等行为仍偶有发生,对县域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造成威胁。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是严格落实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推进林长制工作的重要举措,既能为执法部门查处非法狩猎行为提供明确依据,也能有力震慑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活动,对守护生态资源、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制定依据和必要性
(一)制定依据
本通告主要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陆生野生动物猎捕管理的通告》(皖政秘〔2024〕11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上述法规条款明确支持县级人民政府通过划定禁猎区、设定禁猎期、规范猎捕工具及方式等举措,强化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二)必要性
1. 贯彻落实法律法规的需要。结合省、市相关工作要求,对标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配套文件规定,我县依法出台本通告,细化管理举措,确保各项法律条文在县域落地执行。
2. 应对保护新形势的需要。我县林地、湿地、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覆盖面广,野生动物栖息条件优越,野生动物资源丰富。随着生态环境持续向好,野生动物保护压力随之加大。受不法利益驱使,非法猎捕、运输、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违法行为依然存在。通过明确禁猎范围、时限、工具及法律责任,能够从源头防范非法狩猎行为,全方位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区域生态安全与生物多样性。
三、文件制定过程
为扎实推进林长制和生态保护工作,2026年3月,县林业发展中心结合我县生态现状与野生动物分布特点,学习借鉴周边县区先进经验,同步开展风险评估,草拟形成《通告》初稿。3月10日,经县政府分管负责人审定,形成征求意见稿。
2026年3月24日至4月22日,面向全县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并通过县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公示期间未收到意见建议。为进一步扩大宣传与意见征集覆盖面,2026年4月23日至5月22日,在全县范围内线下张贴征求意见稿,全程未收到反馈意见。
随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公平竞争审查,县司法局完成合法性审查。结合审查意见对文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审议稿。经县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县政府名义正式印发实施。
四、文件主要内容
本通告主要包含禁猎对象、禁猎区、禁猎期、禁猎工具和方法、法律责任、特殊情况六大内容,具体解读如下:
一是明确禁猎对象,实现全面保护。禁猎对象涵盖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安徽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对县域内各类陆生野生动物实行全覆盖保护。
二是划定全域禁猎区,筑牢生态屏障。将全县行政区域统一划定为禁猎区,全域禁止非法猎捕行为,全面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与活动区域,减少人为干扰,保障野生动物种群稳定繁衍。
三是科学划分禁猎期,遵循自然规律。结合不同陆生野生动物生长、繁殖、迁徙、越冬等生物学特性,分类设置禁猎时段。其中哺乳类、鸟类禁猎期为每年2月1日至9月30日,该阶段是其繁殖、育幼的关键时期;两栖类、爬行类禁猎期为每年10月1日至翌年8月15日,精准匹配其生存活动规律,最大限度降低人为活动影响。
四是列明禁猎工具与方法,从源头管控。通告清晰列举各类明令禁止的猎捕工具及猎捕方式,严禁使用各类枪械、各类陷阱、网具、电击装置等危险狩猎设备,禁止使用有毒有害制剂、夜间照明围捕、毁灭性围猎等残忍、破坏性猎捕手段,从源头杜绝非法猎捕行为。同时明确,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等特殊情况确需猎捕的,必须依法办理特许猎捕证、狩猎证。
五是严明法律责任,强化震慑效应。违反野生动物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收购、出售、加工、利用、运输、邮寄、携带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情节轻微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严格的追责机制守护野生动物资源。
六是明确实施时限。本通告自2026年7月1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五、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含山县林业发展中心
解读人:张巧巧
咨询电话:0555-2589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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