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486442107/202606-00005 | 信息分类: | 办理结果/决定 |
| 发布机构: | 含山县城管局 | 文 号: | 含城罚字〔2026〕7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6-11 | 名 称: | 马鞍山市原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关 键 词: | 行政处罚 | ||
索 引 号: |
01486442107/202606-00005 |
| 信息分类: | 办理结果/决定 |
| 发布机构: | 含山县城管局 |
| 文 号: | 含城罚字〔2026〕7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6-11 |
| 名 称: | 马鞍山市原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关 键 词: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马鞍山市原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MADY2P8W38,公司地址:安徽省含山县环峰镇豪盛国际汽配城**楼**,法定代表人:胡先兵,身份证号:34262519810202****。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马鞍山市原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毁损燃气设施的行为属实。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住建部门移交材料(福建省东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合同协议书、现场负责人授权书、现场负责人身份证、管网安全保护协议、现场负责人询问笔录马鞍山市原正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劳务分包合同、法人身份证、法人询问笔录、执法人员执法证);我局调查询问笔录、调查报告等。
当事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马鞍山市原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缴款虚拟账号到中央财政非税收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邮储)任一网点或者通过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缴纳罚款。缴款码:34052226****7869417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构及地址:含山县司法局,含山县褒禅山路社保大楼4楼,电话:0555-4319616),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含山县城市管理局
2026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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