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486442107/202603-00455 | 信息分类: | 办理结果/决定 |
| 发布机构: | 含山县城管局 | 文 号: | 含城罚字〔2026〕5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3-18 | 名 称: | 安徽万澄绿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关 键 词: | 行政处罚 | ||
索 引 号: |
01486442107/202603-00455 |
| 信息分类: | 办理结果/决定 |
| 发布机构: | 含山县城管局 |
| 文 号: | 含城罚字〔2026〕5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3-18 |
| 名 称: | 安徽万澄绿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关 键 词: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安徽万澄绿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MA8QPXLC3B,法定代表人:周海航,身份证号码:34012119951110****,联系方式:1801737****,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林头镇**。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安徽万澄绿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在厂房消防总包施工项目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含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函(含住建案移字〔2026〕2号)、住建部门案件移交材料(停止违法行为告知书、营业执照、周昌荣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现场施工照片、施工合同)、林头镇政府案件移交材料(关于移交涉嫌未批先建案件的函、询问笔录);2.授权委托书、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等。
当事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现决定给予安徽万澄绿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以工程合同价款546000元(大写:伍拾肆万陆仟元整)百分之一点一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6006元(大写:陆仟零陆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缴款虚拟账号到中央财政非税收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邮储)任一网点或者通过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缴纳罚款。缴款码:34052226****0660243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构及地址:含山县司法局,含山县褒禅山路社保大楼4楼,电话:0555-4319616),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含山县城市管理局
2026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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