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486442107/202603-00064 | 信息分类: | 办理结果/决定 |
| 发布机构: | 含山县城管局 | 文 号: | 含城罚字〔2026〕6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3-12 | 名 称: | 路庆磊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关 键 词: | 行政处罚 | ||
索 引 号: |
01486442107/202603-00064 |
| 信息分类: | 办理结果/决定 |
| 发布机构: | 含山县城管局 |
| 文 号: | 含城罚字〔2026〕6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3-12 |
| 名 称: | 路庆磊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关 键 词: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路庆磊,身份证号码:34128120030308****,住址:皖亳州市谯城区十河镇**。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路庆磊在含山县环峰镇诚信致远店前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放水果生鲜等杂物的违法行为。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现场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取证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方位示意图;3.调查(询问)笔录。
当事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现给予你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缴款码到中央财政非税收收缴代理银行任一网点或者通过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缴纳罚款。缴款码:34052226****8937333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含山县城市管理局
2026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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