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486442107/202603-00012 | 信息分类: | 办理结果/决定 |
| 发布机构: | 含山县城管局 | 文 号: | 含城罚字〔2026〕4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3-04 | 名 称: | 马鞍山巨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关 键 词: | 行政处罚 | ||
索 引 号: |
01486442107/202603-00012 |
| 信息分类: | 办理结果/决定 |
| 发布机构: | 含山县城管局 |
| 文 号: | 含城罚字〔2026〕4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3-04 |
| 名 称: | 马鞍山巨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关 键 词: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马鞍山巨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MA2MQRCU8T,地址:含山县褒禅山经济园区夏桥村,法定代表人:童国周,男,联系方式:1396604****,身份证号码:34032119670212****。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马鞍山巨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含山县CNG加气站项目(辅房及厕所)中存在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的行为。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县住建局移交材料(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营业执照、照片);2.我局调查询问笔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
当事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现决定给予马鞍山巨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缴款虚拟账号到中央财政非税收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邮储)任一网点或者通过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缴纳罚款。缴款码:34052226****694468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构及地址:含山县司法局,含山县褒禅山路社保大楼4楼,电话:0555-4319616),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含山县城市管理局
2026年3月4日
文章看多了有点累?
扫微信给你看点不一样的东西
或微信搜索含山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