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86442107/202602-00009 信息分类: 办理结果/决定
发布机构: 含山县城管局 文       号: 含城罚字〔2026〕3号
成文日期: 2026-02-24 名       称: 含山县环峰镇晨馨便利店行政处罚决定书
关  键 词: 行政处罚

索  引 号:

01486442107/202602-00009

信息分类: 办理结果/决定
发布机构: 含山县城管局
文       号: 含城罚字〔2026〕3号
成文日期: 2026-02-24
名       称: 含山县环峰镇晨馨便利店行政处罚决定书
关  键 词: 行政处罚

含山县环峰镇晨馨便利店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2228            信息来源:  含山县城管局         发布时间:  2026-02-24  16:20

当事人:含山县环峰镇晨馨便利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522MADWL79Y92,住址: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环峰镇长山路小区12号楼9号门面。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含山县环峰镇晨馨便利店在含山县环峰镇峰镇长山路小区12号楼9号门面前未经批准擅自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的违法行为。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执法记录仪全过程记录视听资料;2、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勘验图;3、含山县城市管理局调查(询问)通知书【含城调(询)通字〔2026〕第2001号)】;4、含山县城市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含城(市容)责改通字〔2026〕第2011号)】;5、经营者周高峰拨打12345热线督办记录单;6、现场取证照片;7、当事人含山县晨环峰镇馨便利店个体基本注册信息;8、经营者周高峰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告知单。

当事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现给予你处以罚款人民币300元(大写:叁佰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缴款码到5家中央财政非税收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邮储)任一网点或者通过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缴纳罚款。缴款码:34052226****56817860。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含山县城市管理局  

202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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