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003276109/202602-00068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咨询/城市规划 |
| 发布机构: | 含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文 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名 称: | [部门解读][文字解读]《含山县建筑物配建停车和充电设施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5-4959168 | 关 键 词: | 建筑物配建停车和充电设施 |
| 政策咨询机关: | 含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索 引 号: |
01003276109/202602-00068 |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咨询/城市规划 |
| 发布机构: | 含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文 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
| 名 称: | [部门解读][文字解读]《含山县建筑物配建停车和充电设施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
| 关 键 词: | 建筑物配建停车和充电设施 |
| 政策咨询机关: | 含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5-4959168 |
2026年1月14日,县政府印发《含山县建筑物配建停车和充电设施暂行规定》(含政〔2026〕8号),以下简称《规定》,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背景:近年来含山县机动车特别是私人小汽车保有量飞速增长,城市停车供需矛盾逐年加剧。为有效缓解停车供需矛盾,改善城市停车环境,提升城市建设品质,特制定《含山县建筑物配建停车和充电设施暂行规定》。
(二)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马鞍山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规定》。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是优化城市治理体系的关键一环。通过制定本《规定》,明确建筑物配建停车指标,有助于将停车治理纳入城市更新的整体框架。二是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的长远考量。通过有序的停车环境体现文明城市,提高生活品质,优化营商环境。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一)文件起草阶段。为做好《含山县建筑物配建停车和充电设施暂行规定》起草工作,我局学习借鉴马鞍山市及其他城市的相关政策文件,再结合本县的实际情况,起草形成了初稿。
(二)征求意见阶段。2025年9月,我局组织召开《规定》专家评审会;10月,经规委会审议通过;11月,根据要求,书面征求相关单位部门意见,根据收集相关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2025年11月12日至12月12日,在含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含山县建筑物配建停车和充电设施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告,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三)文件审查阶段。2025年12月18日,通过县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审查;2025年12月19日,通过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四)集体讨论阶段。2025年12月19日,通过县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研究并通过。
(五)文件印发阶段。2026年1月14日,《规定》以含山县人民政府名义印发执行。
四、主要任务
(一)细化建筑物分类。
按《民用建筑通用规范》对建筑物分类进行更新调整,结合工作实际,主要以建筑面积、班级数等易于测算、便于执行的方式明确各类建筑停车配建标准。
1.增加“酒店式公寓”、“集体宿舍”等贴合我县发展需求的建筑类型;
2.商业服务类取消“沿街商铺”分类,增加“其他零售商业”类别,酒店(原为星级宾馆)与普通宾馆、培训中心指标合并,简化执行标准;
3.行政办公类区分“有无对外服务窗口”,实行差异化配建标准;
4.医疗类增加“养老、疗养院”分类,完善医疗相关建筑配建覆盖范围。
(二)适当提升住宅、学校、办公、医院、工业等建筑物的停车配建标准。
1.住宅建筑按照面积分为三类,分别提升配建机动车标准:建筑面积≥144㎡、144㎡>建筑面积≥90㎡、建筑面积<90㎡,对应配建标准分别提升至“1.5、1.2、0.9个车位/户”,并增加集体宿舍(0.4个车位/户)、酒店式公寓(1.0个车位/户)的停车配建标准,填补以往分类空白。
2.幼儿园、小学、中学明确教工车位和学生接送车位配建标准。兼顾教职工停车和学生上下学接送需求。其中,教工机动车停车位提升至1-1.2个/班;学生接送机动车停车位按照幼儿园1车位/班、小学6车位/班、中学4车位/班设置。
3.着重提高拥有执法、服务窗口办公建筑的机动车配建标准,建筑机动车停车位提高至1.5-2.0个每百平方米,满足办事群众停车需求;其余无对外服务窗口的办公建筑停车配建标准亦适当提高,兼顾职工停车需求。
4.医疗类建筑机动车配建标准由原来每百平方米建筑1.0个提升至1.4个,适应就医群众、医护人员停车需求,缓解医院周边停车压力。
5.工业仓储类建筑机动车配建停车标准由原来每百平方米建筑0.2个提升至0.3个,贴合企业员工停车、货物运输配套需求,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
(三)新增改扩建类项目停车配建要求。
既有建筑进行改造、扩建时,新增的部分应当按照本规定的标准配建相应的停车位。若原来配的停车位不满足现行标准或存在不足的,鼓励在改造或扩建时,统筹考虑补足原建筑停车缺口,同步增加停车位配建数量。
(四)明确机械式停车位的使用范围要求。
对确需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建筑,其机械式停车泊位数量不得超过该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总泊位数量的70%。
为保障安全疏散与使用便利,两类建筑严禁配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一是影剧院、展览馆、体育场馆等人流、车流集中、需要快速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二是新建住宅项目。
(五)落实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相关要求。
各类建筑应当集中设置非机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其中新建住宅,非机动车充电设施配建比例不能少于小区非机动车总停车位数的一半(50%)。
五、有关说明
本规定自2026年1月14日起施行,施行前已实施的建设项目,按土地出让合同及审定的规划方案要求执行;本规定施行后,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施行期间,上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宣传,通过县政府网站公开、召开培训会等形式发布文件及解读材料,扩大政策宣传范围;二是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部门的职责,确保分工落实到位;三是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各个项目审批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七、解读人及政策咨询电话
解读人:裴捷航(含山县国土空间规划中心)
联系电话:0555-4959168
文章看多了有点累?
扫微信给你看点不一样的东西
或微信搜索含山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