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003276109/202602-00068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咨询/城市规划 |
| 发布机构: | 含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文 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名 称: | 【文字解读】《含山县建筑物配建停车和充电设施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5-4959168 | 关 键 词: | 建筑物配建停车和充电设施 |
| 政策咨询机关: | 含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索 引 号: |
01003276109/202602-00068 |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咨询/城市规划 |
| 发布机构: | 含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文 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
| 名 称: | 【文字解读】《含山县建筑物配建停车和充电设施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
| 关 键 词: | 建筑物配建停车和充电设施 |
| 政策咨询机关: | 含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5-4959168 |
2026年1月14日,县政府印发《含山县建筑物配建停车和充电设施暂行规定》(含政〔2026〕8号),以下简称《规定》,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背景:近年来含山县机动车特别是私人小汽车保有量飞速增长,城市停车供需矛盾逐年加剧。为有效缓解停车供需矛盾,改善城市停车环境,提升城市建设品质,特制定《含山县建筑物配建停车和充电设施暂行规定》。
(二)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马鞍山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规定》。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是优化城市治理体系的关键一环。通过制定本《规定》,明确建筑物配建停车指标,有助于将停车治理纳入城市更新的整体框架。二是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的长远考量。通过有序的停车环境体现文明城市,提高生活品质,优化营商环境。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一)文件起草阶段。为做好《含山县建筑物配建停车和充电设施暂行规定》起草工作,我局学习借鉴马鞍山市及其他城市的相关政策文件,再结合本县的实际情况,起草形成了初稿。
(二)征求意见阶段。2025年9月,我局组织召开《规定》专家评审会;10月,经规委会审议通过;11月,根据要求,书面征求相关单位部门意见,根据收集相关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2025年11月12日至12月12日,在含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含山县建筑物配建停车和充电设施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告,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三)文件审查阶段。2025年12月18日,通过县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审查;2025年12月19日,通过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四)集体讨论阶段。2025年12月19日,通过县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研究并通过。
(五)文件印发阶段。2026年1月14日,《规定》以含山县人民政府名义印发执行。
四、主要任务
(一)建筑物配建停车、充电设施的定义及种类
1.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
指建筑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供本建筑业主使用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涵盖机动车、非机动车两类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停车库、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地面停车场、屋顶停车场等多种形式。
2.充电设施
指为新能源汽车、电动自行车等提供电能补给的设施,包括充电桩、充电柜、换电站等,分为建设完成可直接使用与预留管线、桥架等安装条件两类。
(二)停车设施建设要求遵循节地、节能、安全、高效原则,停车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确有困难无法足额配建的,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减少,但减少比例不得大于配建值的30%。
1.机动车停车设施
配建指标:按县城城区标准执行,区分住宅、商业服务、办公科研、医疗、教育、工业等不同建筑类型,明确每类建筑最小配建车位数量(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详见附表)。
空间布局:鼓励利用地下空间、人防工程建设停车设施。住宅机动车地面停车泊位不超过总套数 10%;教育、医疗、工业、科研及特殊公共建筑(泵房、污水处理厂、变电站等)配套办公管理用房,可按实际合理设置地面停车泊位;其他建筑地面停车泊位占比原则上不超过配建总数 20%。
通行与安全:停车场出入口、通道宽度、转弯半径、消防通道等符合规范,设置清晰标识、照明、监控及无障碍车位。
2.非机动车停车
设施配建指标:按建筑类型、建筑面积配建非机动车泊位,满足居民、办公、商业等非机动车停放需求(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面积为每辆1.5平方米,尾数不足1的按1个计算,详见附表)。
安全规范:集中设置、封闭管理,不得设于地下两层及以下,单独设置车辆出入口,配套充电设施,远离易燃区域,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注: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详见附表,可扫描二维码查看。
(三)充电设施建设要求
1.机动车充电实施新建居住建筑:需全面预留充电设施的建设安装条件与用电容量,同时,按照配建机动车总泊位数不低于30%的标准,建设充电设施。
新建公共建筑:新建公共建筑停车场,按不低于配建停车位35%的比例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
新建人防及其他建筑:结合实际参照上述标准同步预留、建设充电设施。
既有建筑:按照方案审批时配建标准执行,改建、扩建部分,按照此标准执行。
2.非机动车充电设施
各类建筑须集中设置非机动车充电区域,新建住宅配比不低于非机动车停车位的50%。
五、有关说明
本规定自2026年1月14日起施行,施行前已实施的建设项目,按土地出让合同及审定的规划方案要求执行;本规定施行后,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施行期间,上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宣传,通过县政府网站公开、召开培训会等形式发布文件及解读材料,扩大政策宣传范围;二是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部门的职责,确保分工落实到位;三是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各个项目审批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七、解读人及政策咨询电话
解读人:裴捷航(含山县国土空间规划中心)
联系电话:0555-4959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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