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486442107/202601-00003 | 信息分类: | 办理结果/决定 |
| 发布机构: | 含山县城管局 | 文 号: | 含城罚字〔2025〕72号 |
| 成文日期: | 2025-12-19 | 名 称: | 夏保梅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关 键 词: | 行政处罚 | ||
索 引 号: |
01486442107/202601-00003 |
| 信息分类: | 办理结果/决定 |
| 发布机构: | 含山县城管局 |
| 文 号: | 含城罚字〔2025〕72号 |
| 成文日期: | 2025-12-19 |
| 名 称: | 夏保梅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关 键 词: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基本情况:夏保梅,女,46岁。身份证号码:34262519790705****;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含山县;住址:含山县昭关镇**。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夏保梅于2025年12月7日在含山县环峰镇朝阳路与G346交叉口向东100米南侧处在运输过程中有沿途丢弃生活垃圾。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示意图、现场照片;3.调查(询问)笔录。
当事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现决定给予你:处罚款人民币450元(大写:肆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方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中央财政非税收收缴代理银行任一网点或者通过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缴纳罚款。缴款码:34052225****1318974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构及地址:含山县司法局,含山县褒禅山路社保大楼4楼),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含山县城市管理局
202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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