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486442107/202603-00236 | 信息分类: | 办理结果/决定 |
| 发布机构: | 含山县城管局 | 文 号: | 含城罚字〔2025〕71号 |
| 成文日期: | 2025-12-31 | 名 称: | 甘国贞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关 键 词: | 行政处罚 | ||
索 引 号: |
01486442107/202603-00236 |
| 信息分类: | 办理结果/决定 |
| 发布机构: | 含山县城管局 |
| 文 号: | 含城罚字〔2025〕71号 |
| 成文日期: | 2025-12-31 |
| 名 称: | 甘国贞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关 键 词: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甘国贞,男,身份证号码:34070219751116****,联系方式:1386667****,住址: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甘国贞在含山-上海桃浦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含山县城东西区排水管网更新项目)卧虎路、鑫之源路等10条路提升改造工程中2025年9月存在异地考勤的行为,实际考勤天数不达标,存在未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的行为。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住建部门移交材料(甘国贞笔录、身份证复印件、施工许可证、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甘国贞建造师注册证书、社保证明、含山县上海桃浦产业园基础建设项目部成立通知、肖叶坤执法证、李继传执法证、责令改正通知书、甘国贞考勤不合格图片、关于项目经理甘国贞考勤不合格说明);2、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等。
当事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本机关现决定给予甘国贞: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2800.00元(大写:贰仟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缴款虚拟账号到中央财政非税收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邮储)任一网点或者通过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缴纳罚款。缴款码:34052225****1759764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构及地址:含山县司法局,含山县褒禅山路社保大楼4楼,电话:0555-4319616),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含山县城市管理局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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