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003275704/202511-00038 | 信息分类: | 其他政策文件/林业/通告 |
| 发布机构: | 含山县政府(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含政〔2025〕89号 |
| 成文日期: | 2025-10-22 | 名 称: | 含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高火险区的通告 |
| 关 键 词: | 林业 森林高火险区 | ||
索 引 号: |
01003275704/202511-00038 |
| 信息分类: | 其他政策文件/林业/通告 |
| 发布机构: | 含山县政府(政府办公室) |
| 文 号: | 含政〔2025〕89号 |
| 成文日期: | 2025-10-22 |
| 名 称: | 含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高火险区的通告 |
| 关 键 词: | 林业 森林高火险区 |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划定森林高火险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25年冬至至次年清明以及五级森林火险等级天气和高温、大风、持续干旱等高危险天气为全县森林高火险期。
二、将下列区域划定为森林高火险区:环峰镇、林头镇、仙踪镇、昭关镇、清溪镇、陶厂镇、铜闸镇、苍山林场、太湖山林场以及长山茶林场境内农林结合交错部位、景区和寺庙、坟场墓地等区域。
三、森林高火险期间,禁止森林高火险区范围内一切野外用火。违反本规定,依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含山县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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