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003275704/202510-00022 信息分类: 其他文件/通知
发布机构: 含山县政府(政府办公室) 文       号: 含政办〔2025〕17号
成文日期: 2025-10-27 名       称: 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含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政策咨询电话: 0555-4335020 关  键 词: 应急管理 预案
政策咨询机关: 含山县卫健委

索  引 号:

01003275704/202510-00022

信息分类: 其他文件/通知
发布机构: 含山县政府(政府办公室)
文       号: 含政办〔2025〕17号
成文日期: 2025-10-27
名       称: 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含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  键 词: 应急管理 预案
政策咨询机关: 含山县卫健委
政策咨询电话: 0555-4335020

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含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15061            信息来源:  含山县政府(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5-10-27  08:20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含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含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1027日    

 

含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马鞍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按照《含山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1.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Ш级)和一般(级)四级。具体分级标准及应急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执行(附件4)。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作出重大决策。根据县卫生健康委和县疾病预防控制局建议,决定启动本预案和应急响应级别,组织力量对一般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向市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和市疾病预防控制局报告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对各镇及县直部门(单位)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通报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必要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新闻媒体采访等有关事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完善预案。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县纪委监委、县委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委网信办、县政府办公室、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委、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城市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医疗保障局、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县融媒体中心、县武警中队、县红十字会、市港航(地方海事)管理服务中心含山分中心、安徽龙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商合杭高铁含山南站、含山中心客运站、安徽省马巢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等。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健康委(县疾病预防控制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卫生健康委主任担任。主要负责县应急指挥部24小时值班,贯彻执行县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命令和指示,迅速准确上传下达,确保信息畅通,协调指导各工作组的工作;组建和完善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专业人员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培训;督促有关部门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县应急指挥部日常有关工作。

2.2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纪委监委负责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公共卫生重大决策部署开展政治监督,对落实不力背后的责任、作风和腐败问题进行查处。

县委办负责传达中央及省、市、县委有关决策部署;做好县委相关会议讲话用稿、文字材料的起草审核把关,以及信息编发和上报等工作,加强应急值守和情况报告;做好县委有关会务、文电、数据、后勤等保障;承担县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县委组织部负责督导领导干部包保责任制落实情况;指导基层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注重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考察、识别党员和干部,把干部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的表现作为评先评优、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及时报道经授权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必要时指导涉事单位、载体召开新闻发布会,协调新闻媒体采访,跟踪涉疫舆情,及时澄清事实,主动引导舆论,有针对性地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科学知识教育和普及。

县委政法委负责统筹协调不安全不稳定因素,排查化解和涉稳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隐患由社会稳定领域向政治安全领域传导演变,确保全县政治社会大局持续稳定。

县委网信办负责加强网络舆情巡查监看,结合实际将信息反馈给县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并指导有关部门回应社会关切。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传达县政府领导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部署要求,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将公共卫生应急体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牵头负责疫情防控重点医疗物资储备;做好公共卫生体系及应急体系建设县级项目审批工作。

县教育局组织和督促学校、托幼机构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督促指导学校、托幼机构落实晨午晚检制度等各项学校卫生措施,做好校内各类医用防护品的储备工作。

县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研究和相关药品研发;组织科技力量协作攻关,加大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临床治疗、实验室检验等各项科学的支持,积极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科技攻关项目及国际研究合作项目;加强生物技术领域重点实验室建设。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药储备,根据需要和能力组织企业生产或者请求省、市有关部门协调采购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包括报告)提供通信保障工作;利用通信大数据手段,协同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开展流调溯源、风险人员排查等工作。

县公安局密切关注疫情动态与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相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行政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协同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开展流调溯源、风险人员排查等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指导协调慈善捐赠工作;协助指导社区、村委会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做好养老院等机构疫情防控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加强监督管理,同时配合主管部门做好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按照工伤保险有关政策规定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和环境保护监测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居民安全供水,预防和控制因居民供水安全引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好建筑单位、工地及施工人员的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和控制措施落实。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配合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公路、水路交通管理工作;协同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开展流调溯源、风险人员排查等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物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防治工作,做好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调查和应急处置等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快速隔离、病样采集等工作;按职责做好农村地区疫情防控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协调有关信息资源共享应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相关重要物资和应急物资的储存、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组织旅游行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组织旅行社做好有关疾病预防知识宣传和疫情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县卫生健康委(县疾病预防控制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依规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会同宣传部门及时依法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查处急性职业中毒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协助做好急性职业中毒的应急救援和信息通报工作;督促指导应急系统落实好疫情防控工作;监督指导应急医疗物资生产企业的生产安全。

县城市管理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疫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快速隔离、病样采集等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物资的质量,进行生产应急物资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负责维护市场秩序,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维护交易秩序,配合落实集贸市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协同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开展流调溯源、风险人员排查等工作。

县医疗保障局依法依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医疗保障工作;将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开通防治药械采购应急绿色通道。

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协调涉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公共数据资源归集、应用、共享、开放,配合做好信息研判、推送工作。

县武警中队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县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商合杭高铁含山南站、含山客运中心负责协调组织对进出车站和乘坐高铁等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及相关的密切接触者移交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医疗器械等急用物资运送,做好疫区的交通管理工作;协同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开展流调溯源、风险人员排查等工作。

安徽省马巢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负责协调含山境内高速公路客货运车等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及相关的密切接触者移交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医疗器械等急用物资运送,做好疫区的交通管理工作;协同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开展流调溯源、风险人员排查等工作。

其他部门根据本单位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落实相关应急处置措施。根据需要,县应急指挥部可以增补其他部门为成员单位

2.3 县应急指挥部工作组

县应急指挥部根据处置需要下设12个工作组,即综合协调组、疾病预防控制组、诊疗救治组、宣传教育组、医疗能力和物资保障组、社会维稳组、城市社区防控组、农村防控组、交通防控与运输保障组、环境卫生组、执纪督导组、外事组。

综合协调组: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外办)牵头,县卫生健康委(县疾病预防控制局)、县数据资源管理局等部门参加。负责传达上级各项决策部署;做好各专项工作组之间的综合协调,调度汇总各组工作进展情况;做好县委、县政府相关会议讲话用稿、文字材料的起草审核,工作信息、简报的编发和上报等工作;负责重大活动(会议)疫情防控保障,加强应急值守和情况报告;做好会务、文电、数据、后勤等服务保障;承担交办的其他任务。

疾病预防控制组:由县卫生健康委(县疾病预防控制局)牵头,县教育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数据资源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预案及预防控制技术方案;组织对各地疫情监测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分析报告(网络直报)、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和检测、处置等工作;落实预防控制措施;指导行业部门做好行业疫情防控工作;指导做好社区网格化管理和有关重点人群、重点机构、重点场所防控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专家赴重点地区协助开展疫情处置工作;提出完善疫情防控工作的策略、措施建议;组织做好相关疫苗接种工作;指导乡镇对密切接触者的调查处置和各部门、各单位消杀灭工作;发生新发传染病疫情或不明原因疾病事件时,成立流调溯源工作专班,由县卫生健康委(县疾病预防控制局)、县公安局、县经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数据资源管理局等部门参加;承担交办的其他任务。

诊疗救治组:由县卫生健康委(县疾病预防控制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医疗保障局、县红十字会、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等部门和单位参加。负责制定相关诊疗技术方案,采取中西医结合等方法综合施治等,组织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推进医疗救治资源等扩容升级,建立健全医疗救治队伍,统筹做好医疗救治和医疗保障工作;组织调度并合理使用全县医疗救治队伍力量;组织对重症病例进行集中救治;提出完善医疗救治工作策略、措施建议;指导严防发生院内感染;承担交办的其他任务。

宣传教育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委(县疾病预防控制局)、县融媒体中心等部门和单位参加。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发布疫情信息,组织制定宣传教育相关工作方案;动态监测网上舆情,指导化解处置因疫情引发的不稳定因素,及时澄清事实,回应社会关切;加强网上新闻发布的管理和引导;指导做好疫情(事件)防控宣传教育工作;宣传防病知识,提高人民群众自我保护能力和参与群防群治的自觉性;承担交办的其他任务。

医疗能力和物资保障组:由县发展改革委、县经信局、县卫生健康委(县疾病预防控制局)牵头,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医疗保障局、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县工商联等部门参加。负责统筹医疗能力保障工作,指导落实医疗资源配置要求,指导各医疗机构做好医疗装备紧急采购工作。负责统筹药品等应急医疗物资保障工作,组织制定和修订防控医疗物资保障相关工作方案并开展督导检查;全面掌握保障工作的综合情况,及时掌握防控应急医疗物资需求动态和生产、流通、库存及资源保障情况,统一征管、调配、保障应急医疗物资;协调安排防控应急医疗物资(含仪器设备)紧急生产、采购(进口)、储备等专项资金;督促各镇、开发园区、各部门落实医疗物资保障措施;保障医疗救治、医务人员防护以及院前急救等医疗物资供应;承担交办的其他任务。

社会维稳组:由县委政法委牵头,县政府办公室(县外办)、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等部门参加。负责统筹应急响应期间社会维稳工作,研究并综合协调社会维稳中重大问题;组织对社会维稳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掌握社会维稳动态情况,协调社会维稳力量布置、落实、完善等方面事宜;密切关注应急响应期间社会稳定动态,开展情报收集研判预警;依法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打击趁机造谣惑众、哄抬物价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严格防范敌对势力滋扰破坏;承担交办的其他任务。

城市社区防控组:由县住建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委政法委、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公室、县直机关工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卫生健康委(县疾病预防控制局)、县城市管理局、县数据资源管理局等部门参加。负责统筹协调应急响应期间社区管理服务工作;指导落实社区网格化管理机制,发挥社区志愿者作用,建立社区人员在应急处置中发挥作用机制;做好社区重点人群健康服务;承担交办的其他任务。

农村疫情防控组: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委(县疾病预防控制局)、县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参加。负责协调指导农村地区防控工作和健康服务,落实农村重点人群健康服务;督促各镇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作用,教育引导农村地区群众群防群控;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教育引导农民群众养成健康卫生的生活方式;加强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疫病防控工作;承担交办的其他任务。

交通防控与运输保障组: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政府办公室(县外办)、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含山南站、含山客运站等部门参加。负责服务人民群众有序出行,科学精准做好应对交通通行管控、应急物资运输保障等工作;根据应急处置形势变化,优化调整交通管控与运输保障措施;为医疗物资、生产生活物资和重点人员等提供交通保障;加强口岸防控工作;指导车站、码头、高速路口、国省干道等重点场所,以及出租车、公共汽车等密闭交通工具落实必要交通防控措施;加强路网运行监测,做好保通保畅、应急处置以及运输场站、港口码头、服务区等保障工作;实施临时交通查验、检疫,发现感染者、疑似感染者及其密切接触者,按规定向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承担交办的其他任务。

环境卫生组:由县卫生健康委(县疾病预防控制局)牵头,县生态环境局、县城市管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参加。负责组织开展全县爱国卫生运动,整治全县环境卫生;指导相关企业做好环境消杀、人员防护、信息登记等病毒物防工作;指导相关物品的风险排查、环境及从业人员健康监测等各环节疫情防控工作;承担交办的其他任务。

执纪督导组:由县纪委监委和县委组织部牵头,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等部门参加。负责督促各镇、开发园区和各部门严格落实防控措施;紧盯应急处置的重点工作、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点环节,督导检查各地各单位工作落实情况。对不担当、疾病预防控制局)、县红十字会、含山客运站等部门参加。负责疫情(事件)防控涉及的外事工作;配合协调境外疫情输入防控管理;协助做好在含外国人安置安抚;开展防疫涉外交流与合作;承担交办的其他任务。

根据需要,县应急指挥部可以增设其他工作组。

各镇组织指挥机构

各镇参照县级模式,组建本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落实属地责任,制定属地应急管理措施。

2.4 专家咨询委员会

县卫生健康(县疾病预防控制局)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

1)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认定以及所采取的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5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服从卫生行政健康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5.1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2.5.2 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提供防控技术方案,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开展健康教育;主要承担事件发生地区的公共场所、饮用水、学校卫生监督工作,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执法稽查工作。

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见附件1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按照省和市、县要求,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以及全市统一的举报电话,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体系见附件2

县卫生健康委(县疾病预防控制局)按照国家和省、市卫生健康和疾控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加强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

3.2.1 县卫生健康委和县疾病预防控制局根据县疾病预防控制局、医疗机构提供的监测结果和国内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况,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2.2 预警信息发布,原则上由县级人民政府领导或部门负责人签发。县卫生健康委(县疾病预防控制局)接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预警建议后,应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发布预警,预警信息发布范围根据事件防控实际需要确定。预警信息内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发布后,应根据事件发展趋势和变化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议,对原发布的预警信息及时进行调整。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后,应及时解除预警。

3.3 评估

根据各类监测数据、国内外事件发生发展情况、舆情监测数据以及公众举报等信息,县卫生健康委(县疾病预防控制局)联合多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针对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开展日常和专题风险评估,提出防范应对措施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抄送县应急管理局,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地区。

3.4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4.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县级以上卫生健康和疾控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b.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c.各级各类卫生健康和疾控行政部门。

d.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e.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3.4.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卫生健康和疾控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卫生健康和疾控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本级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政府卫生健康和疾控行政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尽快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级卫生健康和疾控行政部门可直接上报国务院卫生健康和疾控行政部门。县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

县卫生健康委(县疾病预防控制局)应视情及时向相关县级行政部门通报信息。

3.4.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报告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务院卫生健康和疾控行政部门规定执行。

3.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且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在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报告的同时,须按照规定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逐级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同级卫生健康和疾控行政部门。

3.4.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见附件3

3.5 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应急组织体系要建立健全精密智控相关工作机制,确保事件应急组织体系高效运行,全面做好应急指挥、监测预警、物资调度、部门联动、调查处置等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3.5.1 应急指挥机制。

1)各级政府构建统一指挥、权责匹配、权能高效、平战结合的公共卫生应急指挥体系。

2)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建立首席公共卫生应急专家制度,组建跨领域、多学科的公共卫生应急市级专家组,发挥科技在应急中的支撑作用。

3)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事件应急预案和操作手册,完善事件的监测报告、风险评估、预警预测、调查处置、医疗救治、社会管控等应对处置方案,建立预案动态调整机制。

4)依法明确应急响应的主体、级别、程序和方式,形成分级分层、快速灵敏的应急响应机制,及时召开工作例会,实行工作任务交办单制度,做到当日问题当日协调、当日落实。

5)实现态势智能感知、资源统一调度、信息权威发布、指令实时下达、防控协同行动。

3.5.2 联防联控机制。

1)在落实各地政府属地责任基础上,坚持一盘棋防控策略,建立部门工作职责清单,明确应急响应工作流程,建立部门高效协同、上下有序联动、区域紧密协作、信息互通共享的联防联控机制。

2)推进长三角区域设区市之间公共卫生合作,建立防控工作的平时会商、战时会战、合作应对机制。

3)坚持把村(社区)作为防控工作的最前沿,建立健全基层公共卫生管理工作机制,落实公共卫生责任,加强网格化管理,发挥社区工作者、网格员、社区医生以及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在事件应对中的作用。

4)完善公共卫生社会治理体系,培育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发挥其作用。

3.5.3 监测预警机制。

1)坚持动态防控、科学防控、精准防控,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优化传染病和其他事件监测系统,完善各类哨点监测布局,以重大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食物和职业中毒等为重点,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监测哨点,建立预检分诊、发热门诊、发热诊室和传染病监测系统。

2)健全网络直报、医疗卫生人员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科学研究发现报告、大数据分析和舆情监测捕捉、公众举报等多渠道疫情监测和多点触发的自动预警提醒与快速反应体系。

3)建立医疗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的信息即时推送、会商分析和早期预警制度,实现信息源头收集、实时抓取和在线监测,提高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快速发现、报告、预警、响应和处置能力。

4)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加强公共卫生安全相关场所、人员、物流和气候等特征分析与疫情追踪,及时监测预警高危区域、高发季节和高风险人群。

5)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传染病监测信息和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结果,向社会发布健康风险提示。

6)强化卫生健康、公安、交通运输、大数据管理等多部门数据共享和场景化多业务协同,全面提升重大疫情防控和公共卫生应急管理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7)深化大数据+网格化管控机制,加强数字流行病学调查和智能化疫情防控工作,运用一图一码一库一指数实行区域分级分类管理、人员精准管控、数据集成分析、绩效量化评价的精密智控机制。

3.5.4 风险评估机制。

1)遵循风险发生过程,风险管理做到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反思的全周期闭环管理,从而构建风险评估应急响应应急常态化控制公共卫生风险全过程动态防控理论框架。

2)深入分析全过程动态的管理意识,设计创新的研究思路与视角,完成从碎片化向全周期全过程型治理意识转变,从个体单向责任型向多主体共担型防控主体转变,从传统后果应急型向早期风险规制型防控能力转变。

3)建立覆盖时间、空间、人群的三维风险评估和疫情预警预测模型,构建涵盖传播指数、管控指数、风险指数等的全面风险评估预警精准动态响应控制公共卫生风险防控体系,科学评估风险,及时预警预测,有效指导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4)在全面风险评估预警层面,构建早期快速风险预警指标体系,进一步完善包含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和决策支持四个部分的全面风险评估体系,提升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技术能力,应更加重视基于直报系统监测信息的风险评估能力,完善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决策支持机制。

5)在精准动态响应控制层面,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并制定应急演练制度,建立专业的应急队伍,充分发挥专业应急队伍的专业优势,落实物资储备计划及紧急生产动员方案,以确保风险应急响应与风险常态化控制在实践推进中顺利实施并具有可持续性。

3.5.5 平战结合机制。

1)坚持底线思维,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公共卫生应急培训、应急演练、应急征用等机制,提高平战快速转换能力,确保平时服务、战时能战。

2)按照资源整合、集约高效的原则,建设公共卫生应急培训和演练基地。

3)加强行政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公共卫生应急培训和演练,提升防治一体、专群协同的应急响应能力。

4)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应急动员响应、区域联动和人员调集机制,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坚持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四集中原则,提升应急救治能力和效率,建立健全传染病救治机构整体、院区、床位等的应急腾空与设备、实验室资源等的统筹调度机制。

5)建立公共卫生应急物资预征预储和战时联保联供制度,建立大型场馆、重要物资、设施设备等资源的应急征用机制。

3.5.6三情联判机制。

1)推进疫情、舆情、社情(以下简称三情)联判联动、综合管控,统筹风险防范、疫情防控和社会稳定维护各项工作。

2)完善重大疫情和事件信息公开和新闻发布制度,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权威信息发布和正面舆论引导,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3)利用大数据分析和研判手段,加强三情监测,捕捉疫情线索,有效管控负面信息,及时核实辟谣。

4)统筹抓好事件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和储备经济社会应急政策,加强社会风险防范化解,保障应急状态下群众尤其是老年人、孕产妇、儿童、危急重症患者、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

5)推进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强化应急心理援助和危机干预,疏导社会恐慌情绪。

3.5.7 医防融合机制。

1)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贯通监测报告、预警预测、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全链条、各环节,推动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服务高效协同、无缝对接。

2)强化医疗机构的疾病预防控制职责,二级以上医院设立公共卫生科,加强人员力量配备,明确医疗机构公共卫生任务清单,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和绩效奖励制度。

3)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向同级医院、县域医共体派驻公共卫生专员,向医共体成员单位派驻指导员,建立公共卫生指导团队,加强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培训、督导检查、考核评价,提高医疗机构传染病的前端发现、早期预警和应急反应能力。

4)将公共卫生机构作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加强全体医护人员的公共卫生知识技能教育培训。

5)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能力建设,通过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强化基层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加快形成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和有序就医秩序,织牢织密公共卫生网底。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启动

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立即上报上级人民政府,由上级人民政府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应对,做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由县卫生健康委(县疾病预防控制局)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后提出启动建议,报请县人民政府或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启动,并向市卫生健康委(市疾病预防控制局)报告。

县人民政府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对在学校、地区性或全省性、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预警和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接到外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县卫生健康委(县疾病预防控制局)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和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服从省、市卫生健康和疾控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4.2 分级响应

4.2.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由国务院负责处置。立即启动本预案,在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和省政府、市政府的领导下,县应急指挥部由县委书记和县长担任指挥长,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组织医疗卫生和社会资源,开展本县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2.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的应急响应。

由省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立即启动本预案,在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的领导下,县应急指挥部由县长担任指挥长,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组织医疗卫生和社会资源,开展本县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2.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的应急响应。

由市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立即启动本预案,在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县政府的领导下,县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县长担任指挥长,县卫生健康委主任担任副指挥长,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组织医疗卫生和社会资源,开展本县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2.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的应急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政府负责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县卫生健康委(县疾病预防控制局)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当地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和疾控行政部门报告。

县卫生健康委(县疾病预防控制局)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应急预案建议,报请县人民政府或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启动,并向市卫生健康委(市疾病预防控制局)报告。

4.3 应急响应措施

4.3.1 县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程序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口岸的,报请国务院决定。

4)强制控制措施:县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检验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健康和疾控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与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健康和疾控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3.2 卫生健康和疾控行政部门。

1)组织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医疗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4)督导检查:县卫生健康和疾控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5)技术培训:卫生健康和疾控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6)普及卫生知识: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活动,增强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7)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3.3 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和确诊。

2)协助疾病控制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4.3.4 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当地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疾病预防控制部门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省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指导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分送当地、省和国家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技术标准和规范:县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协助县卫生健康部门确保国家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及时实施。

5)技术培训:县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6)在卫生健康和疾控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督导、检查。

7)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学校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8)协助卫生健康和疾控行政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3.5 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接到外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增强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

4.4.1 响应调整依据。

响应调整和终止程序同启动程序。在应急响应期间,根据事件发生、发展的趋势和控制效果,由卫生健康和疾控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后向同级政府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的意见建议。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提高响应级别;对范围有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或经处置后得到有效控制的事件,应降低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4.4.2 响应调整原则。

在事件得到有效控制,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发生变化后,应在专家评估基础上,按照谁启动谁调整、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有关政府或部门宣布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5 善后处理

5.1 恢复生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取消限制性措施,恢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2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县卫生健康和疾控行政部门应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县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和疾控行政部门。

5.3 奖励

县人事部门和卫生健康和疾控行政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4 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5 抚恤和补助

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6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县政府和县卫生健康委(县疾病预防控制局)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与全县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顺利开展。

6.1 技术保障

6.1.1 信息系统。

县卫生健康委(县疾病预防控制局)负责建立与全市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决策指挥系统、传染病监测预警与应急指挥信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信息系统是由网络传输系统、软件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的覆盖市、县(区)、乡(镇)及街道的网络系统,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实施。

结合含山县实际,升级完善现有信息系统,建立智慧化预警多点触发机制,健全多渠道监测预警机制,重点提升智慧化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能力,支撑传染病监测预警与处置、实验室管理、预防接种。推进国家统筹开发的国家传染病智能监测预警前置软件,实现卫生健康和疾控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等部门间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从而有效提高实时动态分析、集中会商研判和辅助应急指挥决策能力。

6.1.2 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体系。

按照建立全省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要求,市、县区要加快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基础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根据建立全省统一要求,市、县区卫生健康和疾控行政部门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6.1.3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县范围内建成符合县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1)急救机构。

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需要,进一步加强县级医院的医疗急救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全县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实行全县医疗急救集中受理和统一指挥调度。各乡镇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急救站点。

2)传染病救治机构。

完善提升全县医疗机构传染病救治能力。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建立传染病病区,各乡(镇)中心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6.1.4 应急卫生队伍。

1)县卫生健康委(县疾病预防控制局)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队伍和紧急医学救援队伍。

2)县级应急处置队伍的组建方式和种类。

县卫生健康委(县疾病预防控制局)按照省卫生健康和疾控行政部门要求,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需要组建县卫生应急处置和县卫生应急救治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与群体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故、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处置和救治队伍。

应急卫生队伍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在我县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的人员组成。

3)应急队伍的管理与培训。

市、县区卫生健康和疾控行政部门建立应急卫生队伍资料库,对应急卫生队伍实行计算机管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及时对队伍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县卫生健康委(县疾病预防控制局)选择综合力量较强、专业特点符合应急救治需要的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作为应急卫生队伍的培训基地,承担相应的培训、演练任务。

县卫生健康委(县疾病预防控制局)组织县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参加省、市卫生健康和疾控行政部门组织的定期培训,并根据市卫生健康和疾控行政部门相关统编培训教材结合我县实际,组织开展县区应急卫生救治专家培训。

6.1.5 演练。

市、县区卫生健康和疾控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演练。

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本级政府同意。

6.2 物资、经费保障

6.2.1 物资储备。

县卫生健康委(县疾病预防控制局)、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县商务局和县财政局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储备。县卫生健康委(县疾病预防控制局)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和县商务局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县财政局保障物资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院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用品和应急设施。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卫生健康委(县疾病预防控制局)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向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和县财政局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2.2 经费保障。

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县财政局按规定落实对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核定的应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未在部门预算核定的,要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和追加部门预算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

各级政府应积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需要对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给予经费支持。

6.3 通信与交通保障

各级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卫生应急物资和救援队伍的运送。通信管理部门要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做好通信保障工作。

6.4 法律保障

县卫生健康委(县疾病预防控制局)等有关部门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调查研究,不断完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规章制度,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法规。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传播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新发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旅行建议是指国务院为防止疫病因人员流动进一步扩散蔓延,向社会公众发出的尽量避免或减少到疫区非必要旅行的建议。

7.2 应急机构联系方式

县卫生健康委(县疾病预防控制局)联系电话:0555-4335020(工作时间)。

7.3 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来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状;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等级;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4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情况;国家、省领导同志的指示及市、县有关负责同志批示和要求;应急处理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需要说明的其他有关问题。

7.5 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结束应急,撤销现场指挥机构;善后处置和恢复工作情况;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发布时间。

7.6 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县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县政府备案。

如在本预案印发后,上级政府制定新的预案,本预案可根据上级政府新预案作相应变动。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卫生健康委(县疾病预防控制局)负责解释。

7.7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含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含政办〔201943号)废止。

 

附件:1.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附件1

 

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2025102909382110966_V96kWleA.png 

 

附件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

 

项目

检测内容

检测方法

检测机构和个人

法定传染病

法定传染病

国务院卫生健康和疾控行政部门建立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系统,网络直报系统由现有的国家、省、市、县延伸到乡级、同时,由疾控部门延伸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报告机构为卫生健康和疾控行政部门认定的机构和个人

卫生

监测

职业卫生(如职业病、工作场所)、放射卫生(如放射源)、食品卫生(食品、食源性疾病)、环境卫生(如水源污染、公共场所环境)、社会因素、行为因素等卫生监测

国务院卫生健康和疾控行政部门根据各专业监测需要,科学合理地在全国建立监测哨点,各监测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制定的监测方案、监测计划进行监测

卫生健康和疾控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疾病与症状监测

主要开展一些重大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和可能引起暴发流行的疾病及其相关症状进行监测

在大中城市指定的综合性医院建立监测哨点

卫生健康和疾控行政部门指定的监测哨点的医疗机构

实验室监测

重大传染病原体、传播疾病的媒介生物、菌株耐药性、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等

在市(地)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指定的医疗机构建立实验室监测网络,开展相关内容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上报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有关医疗机构

国境卫生检疫监测

境外传染病、传播疾病的媒介生物和染疫动物、污染食品等

在出入境口岸建立监测点,将监测信息连接到国家疾病监测信息网

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机构

全国报告和举报电话

国家设立统一的举报电话,建立与国家公共卫生信息网络衔接的信息收集渠道

举报

公众

 

附件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

2025102909452610975_C0IS2Gx9.png 

 

附件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4.霍乱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流行,一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1.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

3.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市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7.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8.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感染性腹泻在县(市)行政区域内一周发生3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省辖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9.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4.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感染性腹泻在县(市)行政区域内一周发生3例以下。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文件下载

  • 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含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pdf
  • 文件下载
  • 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含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docx
  • 文件下载

文章看多了有点累?

扫微信给你看点不一样的东西

或微信搜索含山县人民政府发布

页面纠错(注:标有*的必须选择/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