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003275704/202507-00002 | 信息分类: | 其他文件/营商环境/通知 |
| 发布机构: | 含山县政府(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含政办〔2025〕11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6-25 | 名 称: | 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含山县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5-4311381 | 关 键 词: | 营商环境 |
| 政策咨询机关: | 含山县财政局 |
索 引 号: |
01003275704/202507-00002 |
| 信息分类: | 其他文件/营商环境/通知 |
| 发布机构: | 含山县政府(政府办公室) |
| 文 号: | 含政办〔2025〕11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6-25 |
| 名 称: | 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含山县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营商环境 |
| 政策咨询机关: | 含山县财政局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5-4311381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含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含山县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评审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6月23日县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执行。
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25日
含山县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评审管理办法
为加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论证工作,合理确定建设内容、标准和投资,防止投资失控和浪费,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安徽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全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含政办〔2024〕27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原则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论证工作遵循“科学规范、权责明晰、专业高效、控制投资、注重绩效”的原则。
二、评审内容
结合项目使用功能、基建条件、资金保障、投资效益等因素,对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评审论证,科学合理确定建设方案,督促业主单位完善前期工作,为项目招投标及建设管理夯实基础。评审重点围绕以下方面进行:
(一)技术合理性:技术方案是否安全可靠、先进适用;是否存在缺项、漏项、超标或可优化剔除内容。
(二)经济合理性:概算编制依据是否充分、定额套用及取费标准是否准确、工程量计算是否合理、材料设备价格是否公允。
(三)功能适用性:是否满足项目功能定位和实际需求,是否符合县政府对项目的具体要求。
(四)投资效益性:是否体现经济节约,在保障功能和质量前提下控制成本,力求投资效益最大化。
(五)其他内容审核。
三、评审机构
县政府建立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专班工作组,负责重大事项协调。组长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为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专班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负责依规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第三方机构组建具体项目评审小组。
项目评审小组由第三方机构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成员原则上不少于5人(单数),专家应具备相应专业资质或丰富实践经验。评审小组设组长1名,由具备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专家担任,负责评审协调、结论把关。
成员单位参与相关项目的联合评审,按职责对项目技术方案、行业规范标准等提出评审意见。
四、评审范围
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初步设计应坚持经济实用、量力而行。
概算投资(工程费用)400万元及以上的单体项目,由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对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评审;概算投资(工程费用)400万元以下的单体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评审。其中:交通、水利等项目初步设计在报送市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复前,原则上由县财政局或行业主管部门依规进行评审。
行业主管部门要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业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实施细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好工作责任制。
五、评审流程
(一)材料报送:项目业主单位要及时向县财政局或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完整评审材料(含初步设计文本、图纸、概算书及相关前置审批文件复印件)。
(二)委托评审:县财政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第三方机构组建评审小组,制定评审方案,做好评审准备工作。
(三)评审实施:
现场踏勘:县财政局根据项目评审实际需要,组织评审专家、项目业主、设计单位等进行现场踏勘,重点核查规划选址、地质条件、环境现状、施工条件等。
评审会议:召开评审会,听取设计单位汇报,质询讨论,形成初步评审意见。
(四)意见反馈与修改:县财政局在评审会后3个工作日内,将书面评审意见反馈项目业主单位。项目业主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并书面回复。
(五)复核与结论:评审小组对修改情况进行复核,第三方评审机构形成评审报告(含概算审减/增情况及依据)初稿,提交县财政局确认。
六、审批程序
(一)经审查后的概算在批准估算10%以内的,评审报告由县财政局或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确认。概算增加幅度超过批准估算10%及以上的,项目应当报经原批准单位重新审批。
(二)县财政局负责的评审项目,评审报告作为县发改委(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复初步设计及概算的依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的项目,审查意见作为批复依据。
(三)经批复的项目概算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是进行工程招标及施工图设计的重要依据。施工图设计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复的初步设计和概算范围内(限额设计)。
(四)评审结果及项目后续执行情况将作为对项目业主单位、设计单位、评审机构进行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七、其他事项
(一)县属国有企业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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