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003275704/202504-00008 | 信息分类: | 其他政策文件/土地/通知 |
| 发布机构: | 含山县政府(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含政办秘〔2025〕13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3-31 | 名 称: | 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含山县长江流域国土绿化示范项目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5-2596211 | 关 键 词: | 国土绿化 |
| 政策咨询机关: | 含山县林业发展中心 |
索 引 号: |
01003275704/202504-00008 |
| 信息分类: | 其他政策文件/土地/通知 |
| 发布机构: | 含山县政府(政府办公室) |
| 文 号: | 含政办秘〔2025〕13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3-31 |
| 名 称: | 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含山县长江流域国土绿化示范项目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国土绿化 |
| 政策咨询机关: | 含山县林业发展中心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5-2596211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含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马鞍山市含山县长江流域国土绿化示范项目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31日
马鞍山市含山县长江流域国土绿化示范项目建设工作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学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造长江生态廊道的战略举措,以及安徽省马鞍山市长江流域国土绿化示范项目建设工作方案要求,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精准提升林草资源总量和森林生态系统质量,全面推进“高质量”“高颜值”“高品质”“高价值”的绿美含山行动,实现更高水平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完成马鞍山市含山县长江流域国土绿化示范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任务,打造质量、机制、效益三大示范样板,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项目实施期限为2024—2026年,总投资7985万元,计划实施国土绿化面积44162.38亩,其中:中幼林抚育39946.93亩、退化林修复1169.55亩、低产低效林改造205.31亩、人工造林594.58亩、四旁植树折合2246亩,项目主要围绕国有林场及八个乡镇丘陵岗地四旁,采取森林抚育、退化林修复、低产低效林改造、人工造林等措施,切实提升全县森林健康水平,优化林分结构,增加生物多样性,提高森林质量和稳定性,进一步增强森林生态系统功能和碳汇储量;为推动长江生态廊道建设、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24年12月—2025年1月中旬)
一是成立领导机构。成立由县委书记、县长任双组长的高规格项目建设工作专班,充分整合各方资源,凝聚工作合力;各镇人民政府、林场成立相应工作专班。
二是建立规章制度。制定项目管理办法、资金使用办法,确保项目建设以及资金拨付有规可依、有章可循。
三是编制作业设计。配合第三方完成作业设计编制工作,组织专家对作业设计开展评审,相关成果报省、市林业局审批。
(二)实施阶段(2025年1月下旬—2026年12月)
一是启动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根据上级安排部署,启动招标程序、制定时间表、路线图,通过倒排工期、建立项目施工横道图等方式,系统推进项目建设。
二是严格过程监管。严格按照技术规程和作业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组织专班技术人员对进场苗木乡土树种使用率、林木良种使用率、苗木规格和植物检疫证进行现场质量查验,严把工程苗木关口。项目专班协调调度工程进度,强化过程管控,收集整理档案资料,保质保量完成各年度建设任务。
三是开展年度评估。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省市要求对整地规格、树种选择、栽植质量等重点环节进行实地督导检查,开展2025年建设任务竣工验收,细化部署2026年项目建设任务,迎接国家、省中期评估。开展项目跟踪审计,加强对资金拨付和使用的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完成时限:2025年12月)
四是完成建设任务。全面完成44162.38亩建设任务,通过组织开展“回头看”、自查验收、完善档案资料等措施,确保绩效目标顺利实现。(完成时限:2026年12月)
(三)验收阶段(2027年1月—6月)
一是县级自查验收。依据项目作业设计,对人工造林、中幼林抚育、退化林修复四项任务的作业面积、树种配置、种苗质量、乡土树种使用率、林木良种使用率、造林成活(保存)率、附属设施等进行自查自纠和整改验收。(完成时限:2027年1月)
二是迎接市级核查考核。市级相关部门开展外业核查,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现场核实小班的建设内容、建设面积、建设质量、落地上图等完成情况;开展内业核查,包括配套资金落实、年度资金下达、作业设计及附图附表和附件、设计变更、验收资料、监管记录等档案资料。(完成时限:根据市直相关部门安排开展)
三是省级抽查评估。完成项目省级抽查评估及绩效评价,总结项目建设经验,汇总项目建设成果。(完成时限:根据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安排开展)
四是国家督查验收。总结和展示项目成果,编制档案和汇报材料,迎接国家对项目的总验收。(完成时限: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安排进行)
五是做好管护提升。建立健全后期管护制度和投入机制,全面实行网格化管护和分片包保模式,将项目区管护任务量化到人、责任落实到人。同时,做好项目建设“后半篇”文章,对项目成果进行总结提炼和宣传推广。(长期坚持)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资金管理。制定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范项目运作程序,严格规范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加强资金审计,严格按照项目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对资金拨付和使用进行监管。
(二)加强质量监管。制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日常监管责任,实施动态监管。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作业设计方案组织施工,督促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切实履行责任,强化种苗质量监管,严禁质量不合格的苗木上山造林。
(三)加强档案管理。将档案工作作为重要基础工作贯穿项目建设的全过程,以小班为单位建立作业台账。县林业发展中心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项目实施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各镇、国有林场、长山茶林场负责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等工作。
含山县人民政府是项目主体,各镇、国有林场、长山茶林场是实施主体。成立项目建设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协调项目建设,做好项目设计、建设、管护等工作。各镇、国有林场、长山茶林场要充分关注群众意愿,宣传引导项目区农户积极参与项目建设,助力打造绿化精品工程、绿色惠民工程、绿美示范工程。
附件:1.马鞍山市含山县长江流域国土绿化示范项目建设工作专班组成人员及职责分工
2.马鞍山市含山县长江流域国土绿化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3.马鞍山市含山县长江流域国土绿化示范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
马鞍山市含山县长江流域国土绿化示范项目建设工作专班组成人员及职责分工
一、工作职责
统筹协调马鞍山市含山县长江流域国土绿化示范项目建设工作,做好项目建设、管护等工作,确保高标准完成国土绿化示范项目建设任务,如期实现各项绩效目标。
二、组成人员
组 长:钱 俊 县委书记
刘志远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裴小勇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刘亚丽 县政府副县长
执行副组长:王月田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张大山 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马 伟 县政府办主任
钟昌青 县发改委主任
乔能彬 县财政局局长
罗为宝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张二林 县水利局局长
汤之润 县审计局局长
胡海波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丁 勇 县统计局局长
倪旭东 县林业发展中心主任
袁 洋 环峰镇镇长
杨 杰 林头镇镇长
张受禄 运漕镇镇长
黄岚岚 仙踪镇镇长
王 俊 昭关镇镇长
刘吉荣 清溪镇镇长
方定军 陶厂镇镇长
钱 钰 铜闸镇镇长
三、职责分工
(一)组长:负责项目建设工作专班的全面工作,研究协调并解决项目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副组长:负责项目建设统筹、协调推进,及时解决工作中的日常问题。
(三)成员单位:
县纪委监委:负责监督执行、防范廉政风险,加强对项目招投标、作业设计、工程施工、监理及后期管理等各环节的监管,督促职能部门和各镇、国有林场、长山茶林场廉洁高效完成绩效目标。
县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各镇、国有林场、长山茶林场开展项目备案,根据需要做好项目审批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管理,指导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负责落实县级配套资金,指导各镇、林场做好区域范围内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及监督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配合开展村庄绿化、四旁植树,协助打造乡村振兴示范样板。
县水利局:负责水域岸线空间管控;配合林业部门做好作业设计及涉水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查,对涉及的小班是否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等情况进行核实。
县审计局:按照县委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项目资金开展竣工决算审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管控;指导国土绿化示范项目绿化用地与“国土三调”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数据融合,审查项目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等制度要求;配合林业部门做好作业设计,对涉及的小班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耕地等情况进行核实。
县统计局:负责项目相关固定资产统计入库,形成有效投资。
县林业发展中心:负责项目工程管理以及作业设计制定实施,会同县财政局制定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方案和制度;指导各镇、林场开展作业设计、项目监理、示范经验总结和成果宣传,组织开展技术培训、检查验收。
各镇、国有林场、长山茶林场:成立项目建设工作专班,对本辖区内的绩效目标负全责,结合本区域任务实际,打造示范样板,并做好县项目建设工作专班交办的相关工作。
四、其他事项
项目建设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发展中心,县林业发展中心主任倪旭东兼任办公室主任,县林业发展中心党组成员陈丽、县财政局党组成员李大付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要负责项目建设工作专班日常工作,牵头开展长江流域国土绿化示范项目建设工作,监督检查项目各项工作执行落实情况,并视情进行总结通报。
项目建设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应主动履行各自工作职责,积极落实项目建设工作专班议定事项,并明确一名专人担任联络员。项目建设工作专班成员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变更的,由成员单位向项目建设工作专班办公室申请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马鞍山市含山县长江流域国土绿化示范项目完成后,项目建设工作专班自行解散。
附件2
马鞍山市含山县长江流域国土绿化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学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绿美江淮行动的战略举措,确保高标准完成马鞍山市含山县长江流域国土绿化示范项目建设,如期完成各项绩效目标,根据项目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马鞍山市含山县长江流域国土绿化示范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国家林草局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中央财政国土绿化示范项目的通知》(财办资环〔2024〕24号)要求,组织申报的为推动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开展的示范项目,经财政部和国家林草局竞争性评审通过,纳入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的国土绿化示范项目。
第三条 本项目建设遵循以绿定水、科学绿化的原则,以提升森林质量和林草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及碳汇功能为建设目标,系统推进国土绿化示范项目建设。项目实施期限为2024—2026年,总投资7895万元,计划实施国土绿化面积44162.38亩,其中:中幼林抚育39946.93亩、退化林修复1169.55亩、低产低效林改造205.31亩、人工造林594.58亩、四旁植树折合2246亩,另配套作业便道任务45140米、蓄水池73处。
第四条 项目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务求高效、科学决策、违规必究等原则。本项目纳入林长制考核内容。坚持严格标准、彰显特色、突出成效的原则,示范林质量和成效应在区域内领先,具有示范带头作用,示范林面积不少于项目实施面积的10%。
第二章 项目运行和管理
第五条 成立由县委书记、县长任双组长,常务副县长和相关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的项目建设工作专班。项目建设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发展中心,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和具体实施等项目建设日常工作,县林业发展中心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坚持“县负总责,各镇、国有林场、长山茶林场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县林业发展中心和各镇、国有林场、长山茶林场成立项目建设工作专班,高标准推进项目建设。
第七条 本项目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建设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各镇、国有林场、长山茶林场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协调及监管工作。
第八条 各镇、国有林场、长山茶林场按照各自工作职责,有序推进工程建设。
第九条 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布局、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禁违规占用耕地开展国土绿化。
第三章 项目实施和监管
第十条 本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按法定相关程序实施。
第十一条 各镇、国有林场、长山茶林场应加强种苗质量监管,确保项目用苗安全。作业设计要明确良种使用、苗木需求量、苗木质量和种苗来源等要求,并在造林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严禁质量不合格的苗木上山造林。
第十二条 项目作业设计未批复不得施工。项目作业设计以县为单位编制,报省林业局审批,主要任务应与财政部下达指标保持一致。县林业发展中心应对项目作业设计进行合理性评价,并出具评价意见,作为项目作业设计审批依据。严格按照审核批复的作业设计进行施工,未经批复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降低工程质量、变更投资规模。
第十三条 确需变更项目作业设计的,需按程序经原审批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变更设计内容。
第十四条 县林业发展中心、各镇、国有林场、长山茶林场要切实履行好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建立工作台账,制定监管计划,明确项目日常监管责任人,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随时掌握项目建设情况,施工做到“三到位”,即施工方、监理方、监管方三到位,及时处理发现问题,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自觉接受各级监管部门和监管责任人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培育期间需要进行林木采伐的,按照森林采伐的相关政策规定审批执行。
第十六条 实行定期逐级上报项目建设进度制度。项目施工作业期间,各镇、国有林场、长山茶林场应每半月向项目建设工作专班办公室报送一次施工进度。工程建设过程中,县林业发展中心和县财政局实施动态监管,并加强检查指导。
第四章 项目评估与验收
第十七条 建设年度期满,应当组织开展项目中期评估;2027年项目建设完毕后,要第一时间组织开展项目县级竣工验收。项目中期评估和竣工验收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逐级进行。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各镇、国有林场、长山茶林场成立项目自查验收组,按照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和评审通过的作业设计,重点对照项目绩效目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向县项目建设工作专班提交自查验收报告,县项目建设工作专班及时开展县级验收,并按规定向市级报送成果。
第五章 后期管护和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加强林政执法,实行最严格的林草资源保护管理制度。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严厉查处乱砍滥伐、非法侵占和毁绿占绿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坚持造抚并重,建立健全绿化后期管护制度和投入机制,加强对新造幼林地的抚育管护和补植补造,提高成林率。
第二十一条 压紧压实管护责任,科学区划管护责任区和重点管护区域,全面实行网格化管护,建立分片包保的督查体系,将项目区管护责任落实到人,做到管护任务全覆盖,管护责任无缝隙。
第二十二条 档案管理工作是项目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应贯穿项目建设的全过程,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各级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收集项目文件、资料、图表、声像等载体的真实记录,将其纳入项目建设规划、设计、施工、检查、验收和后期管护的全过程,确保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与系统。
第二十三条 县林业发展中心负责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等工作,各镇、国有林场、长山茶林场要给予配合。工程技术、管理人员要以小班为单位建立作业台账,随时收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材料,并及时完整地交由项目档案管理人员保管,矢量数据上传造林落地上图系统,不得丢失、损失或者据为己有。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项目建设工作专班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处理措施,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未落实营造林水土保持措施的或落实措施不到位的;
(三)管理不力,导致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低劣的;
(四)挪用、挤占工程资金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规定的;
(六)擅自改变工程实施地点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林业发展中心、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实施期内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政策调整,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马鞍山市含山县长江流域国土绿化示范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土绿化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4〕38号)、《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竞争性评审项目申报和管理暂行办法》(财资环〔2024〕13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土绿化示范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用于马鞍山市含山县长江流域国土绿化示范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资金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项目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等。
县林业发展中心要落实项目建设和预算执行主体责任,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开展日常监管、监督检查、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森林质量提升,包括中幼林抚育、退化林修复、低产低效林改造等支出;
(二)人工造林,包括人工造乔木林、人工造灌木林(含更新造林)以及农村“四旁”植树等支出;
(三)管护基础设施费,包括作业便道、小型水利设施(蓄水池)等管护基础设施支出;
(四)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工程勘察设计费、工程造价咨询费、招标代理费、工程监理费、基本预备费等支出。
第六条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
(三)信息化系统平台建设、观光文旅宣传推介等相关支出;
(四)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的债务及其他与林业草原改革发展事务无关的支出;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下达与拨付
第七条 项目资金的分配应根据项目建设任务、投资规模、绩效目标等因素,按照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 收到上级补助资金后,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下达县林业发展中心账户,县林业发展中心根据项目实施进度以及验收情况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拨付。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县林业发展中心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立专账核算项目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条 严格遵守现行的国家各项财务制度,完善资金拨付审批流程,保证项目资金合规、合法使用。将公开招标确定的第三方监管机构对资金支付申请的审核结果,作为资金支付的前置条件。
第十一条 科学合理建立项目资金台账。严格审核支付手续,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确保资金支付安全、规范、高效。县财政局、县林业发展中心应加强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定期进行自查,并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应当会同林业发展中心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对照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资金投入责任,做好资金统筹保障,避免因资金到位不及时影响项目进度。统筹整合的中央财政资金应当避免重复投资,不得投入相同区域、相同治理内容的同一子项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和县林业发展中心应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县林业发展中心负责配合第三方机构,对工程监理、工程设计、建设单位管理、勘察设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施全过程监管。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中介机构、施工企业、监理机构违反方案规定,擅自变更方案设计的,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无故不按工期完工的,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和县林业发展中心应加强对第三方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聘请相关机构对其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其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应予以纠正,情节严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各有关单位应严肃财经纪律,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财政、林业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林业发展中心负责解释,实施期内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政策调整,从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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