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003275704/202412-00003 | 信息分类: | 其他政策文件/林业/通告 |
| 发布机构: | 含山县政府(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含政〔2024〕94号 |
| 成文日期: | 2024-10-14 | 名 称: | 含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 |
| 关 键 词: | 林业 森林防火区 | ||
索 引 号: |
01003275704/202412-00003 |
| 信息分类: | 其他政策文件/林业/通告 |
| 发布机构: | 含山县政府(政府办公室) |
| 文 号: | 含政〔2024〕94号 |
| 成文日期: | 2024-10-14 |
| 名 称: | 含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 |
| 关 键 词: | 林业 森林防火区 |
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强化全县森林防火工作,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现就划定森林防火区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期
每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全县森林防火期,特殊天气环境下,森林防火期可适当提前或延后。
二、森林防火区
将环峰镇、林头镇、仙踪镇、昭关镇、清溪镇、陶厂镇、铜闸镇、苍山林场、太湖山林场和长山茶林场区域内林业用地及距离林业用地边缘100米范围划定为森林防火区。
三、野外用火规定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内烧灰积肥、烧田埂、野炊等野外用火,清明、冬至、春节等重点节日,必须做到祭祀物品(香、纸、金银、纸扎等)统一集中在焚烧池内或指定地点焚烧,严禁在坟前烧香烛、纸钱、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大力提倡以鲜花祭祖等文明祭祀行为。
四、法律责任
对野外用火违规行为,将依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含山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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