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003275704/202408-00198 | 信息分类: | 其他政策文件/农业、畜牧业、渔业/通知 |
| 发布机构: | 含山县政府(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含政秘〔2024〕119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8-07 | 名 称: | 含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含山县2024年度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 | ||
索 引 号: |
01003275704/202408-00198 |
| 信息分类: | 其他政策文件/农业、畜牧业、渔业/通知 |
| 发布机构: | 含山县政府(政府办公室) |
| 文 号: | 含政秘〔2024〕119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8-07 |
| 名 称: | 含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含山县2024年度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含山县2024年度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含山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7日
含山县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一、基本情况
含山县位于皖中东部,现有耕地面积61.09万亩,农户100529户,户均耕地面积6.1亩,主导产业为粮食、畜牧、水产业和果蔬茶等。粮食种植面积60万亩,其中水稻种植面积42.5万亩,油料种植面积15万亩。现有小农户(60亩及以下)7554户,耕地面积42593.4亩。全县现有社会化服务组织285个,集中连片开展在耕整地、机插秧、机植保、机收及烘干等生产单环节、多环节和全程托管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年规模作业服务面积82562公顷以上,服务组织社会化服务占总作业面积的51.7%。
二、目标任务
2024年全县完成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任务面积3.72万亩。在全县8个乡镇以小农户(村集体合作经济组织)、规模种植大户为主体,开展水稻、小麦“深耕秸秆还田、种肥一体化、飞防、烘干仓储”社会化服务,其中小农户和规模户,按照“综合托管系数”完成小麦飞防3万亩,烘干仓储1万亩;水稻种肥一体化1.365万亩,飞防10万亩,深耕秸秆还田4.5万亩,烘干仓储5万亩,合计服务面积24.865万亩(见附件1)。通过项目实施扶持,把小农户生产引入现代化农业发展轨道,提升生产托管覆盖率。
三、项目实施内容
(一)实施区域。实施区域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主导产业突出,水稻、小麦等重要农产品种植面积靠前,生产基础条件好,便于集中连片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二是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农业生产托管工作积极性高,经费保障到位,相关配套措施完善。三是服务组织健全,工作基础扎实,服务市场规范。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在全县8个镇实施,引导小农户广泛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
(二)支持环节。根据我县粮油生产环节和农业劳动力状况,以及小农户的生产需求、服务能力等因素,确定重点推广的服务模式和支持的服务环节。在支持环节上,按照项目实施要求,重点支持小麦、水稻全程机械化生产;在服务内容上,考虑到地方财政已经对育秧插秧环节专项补助扶持,现对全程托管提供小麦和水稻飞防、烘干仓储,水稻种肥一体化、深耕秸秆还田,两个种类、四个环节的服务给予补助支持。
(三)资金安排。2024年度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
(四)补助方式。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采取先服务后享受财政补助的方式进行。
(五)补助标准。按照单季亩均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00元原则进行补助。对接受服务的单个规模经营主体,补助资金不得超过10万元。
服务组织为小农户(60亩及以下)、规模经营主体开展服务,按不同标准给予补助,具体为;
1.水稻种肥一体化,服务小农户补助48.9元/亩,服务规模经营主体补助45.9元/亩。
2.水稻深耕秸秆还田,服务小农户补助27元/亩,服务规模经营主体补助24.5元/亩。
3.小麦、水稻飞防,服务小农户补助8.1元/亩,服务规模经营主体补助7元/亩。
4.小麦、水稻烘干仓储,服务小农户补助16元/亩,服务规模经营主体补助14元/亩。
服务对象为小农户(60亩及以下)和规模经营主体,项目补助款均按5:5的比例分配给服务组织和服务对象。
四、项目实施流程
(一)项目准备阶段。(2024年7月底前)
制定完善全县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根据项目实施要求,组织学习《安徽省农业社会化服务政策和标准》,对全县小农户情况进行摸底统计,并召集相关部门进行讨论、研究制定我县实施方案。通过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项目实施相关政策信息;项目实施镇要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充分调动农户和服务组织的积极性,营造推进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良好环境,鼓励引导广大农民和服务组织积极参与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
(二)项目实施阶段。(8月1日-12月31日)
1.选定服务主体
(1)服务主体申报条件
申报社会化服务组织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具有农业社会化服务实践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两年以上。二是拥有与其服务业务范围、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设备、技术人员以及其他基础条件。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普遍认可。四是自觉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纳入名录库管理。五是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服务主体主要包括基层供销合作社和由供销合作社持股50%以上的社有企业,不包括农民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
(2)服务主体确定
申请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的服务主体本着自愿的原则,向乡镇提出服务申请,填写《含山县2024年社会化服务组织作业服务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供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等材料。经乡镇政府初审,县供销社审定,在县政府网站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我县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服务主体。
2.签订合同。小农户、村集体经济组织、规模经营主体分别与服务组织签订《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见附件3)。服务组织须签订服务承诺书(见附件4),并在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社及所属镇监督下,按照合同约定在本辖区开展作业。
3.开展服务。服务组织在完成项目申报、资格审查、签订合同后,按照《含山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技术及验收标准》(见附件5),为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所有作业服务面积需填写作业服务到户清册(见附件6)。
(三)项目验收阶段。(6月1日-12月10日)
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社分别通过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信息平台加强对项目管理。服务组织在各环节作业服务完成后,及时向所在乡镇申请验收。乡镇组织村开展验收,填写《含山县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验收确认单》(见附件7),出具验收报告,并及时将验收结果进行公示。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社等部门组成抽验小组(见附件8),对乡镇已验收过的小农户、规模经营主体服务情况,按照10%进行随机抽验,填写《含山县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抽查验收表》(见附件9),验收以村集体经济组织到户清册为依据,现场作业面积抽检率不低于服务组织作业总面积的2%(验收标准见附件5)。
(四)资金拨付阶段。(12月10日-12月25日)
项目验收合格后,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社会同乡镇按程序申报补助资金(见附件10)。县财政局根据县供销社、县农业农村局提供的《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补贴资金兑付结算单》(见附件11)上的实际金额,及时将服务补助资金拨付给补贴对象。
(五)绩效评价阶段。(12月20日-12月31日)
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县供销社及时组织开展总结和绩效评价,对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完成质量进行全面总结,对面向小农户的服务效果、服务模式、关键和薄弱环节市场化培育效果及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绩效评价。并及时向省、市上报绩效评估情况和项目实施工作总结。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县供销社牵头负责项目实施的各项工作。县农业农村局配合县供销社开展调查,制定实施方案,组织人员培训,宣传社会化服务标准和政策,参与项目监管和验收。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发放和监管。各镇人民政府要确定专人负责项目的任务落实、公示公开、服务主体申报初审以及项目的监管、验收、资金发放等工作,及时妥善处理项目任务执行中的矛盾和问题。
(二)强化项目监管。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社要强化项目监管,防止项目被转包、分包。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通报调度等相关制度,及时掌握项目任务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
(三)严格资金用途。要依法依规管理使用财政资金,项目资金只能用于生产过程的服务补贴,防止出现以“托管”名义搞“流转”,套取财政资金。要严格落实以下要求: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农业社会化服务支出方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支出;不得用于列支农业农村部门工作经费、项目支出、培训经费等;坚决防止以拨代支、截留套取、挤占挪用等问题,可因地制宜探索采取提级发放等方式,由上级财政部门直接兑付到补贴对象账户,保障补贴资金及其自营土地的作业不得纳入补助范围;服务主体之间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
(四)严格资金监管。县供销社会同县财政局制定资金管理办法,严格资金拨付程序,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按照“完成一个环节、验收一个环节、报账一个环节”,并录入中国农服平台和计财平台的要求,及时组织考核验收并拨付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率。同时,通过“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及时填报资金支出进度。严格资金使用范围,切实加强对补助资金监管,严禁挪用、套取补助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对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坚决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强信息化应用。积极创新信息化监管手段,推进将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或作业监测终端的监测数据作为作业补助面积核定、相关补贴资金发放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通过中国农服平台“项目管理”板块,对项目进行数据化、智能化管理,实现项目线上申请、执行和监督。要引导服务主体安装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的监测设备,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保证服务质量,提高项目监管效率。
(六)全面推进公示公开。严格落实项目公开公示要求,通过多种形式,将项目申报、项目内容、补贴标准、补助对象、资金安排以及农业、供销、财政部门服务监督电话等信息在项目所在的镇、村张贴公示。项目实施结果切实做到“三公示、三签字、两验收”,即托管协议、托管确认单、补助结果公示,服务组织、农户、质检员签字,乡镇审核验收,县项目验收小组抽查验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政策宣传,让农户和服务组织了解中央财政补贴措施,让基层工作者理解掌握政策精神,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1.2024年度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计划表
2.含山县2024年社会化服务组织作业服务申请表
3.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
4.服务组织承诺书
5.含山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技术及验收标准
6.2024年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到户协议清册
7.含山县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验收确认单
8.含山县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抽验小组成员名单
9.含山县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抽查验收表
10.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补贴资金申请表
11.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补贴资金兑付结算
附件1
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计划表
项目县:含山县(市、区)(盖章)
|
服务 农产品 品种 |
服务环节 |
服务区域 |
服务 面积 (万亩) |
折算任务面积(万亩) |
每亩服务市场价格(元) |
每亩补助标准(元) |
资金安排(万元) |
服务对象数量 |
承担项目主体数量(个) |
完成 期限(起止时间) |
备注(农业农村或供销) |
||||
|
小计 |
补贴服务主体资金 |
补贴农户资金 |
小计 |
其中: 小农户(户) |
|||||||||||
|
小麦 |
飞防 |
环峰镇、仙踪镇、昭关镇、清溪镇、陶厂镇、林头镇、运漕镇、铜闸镇 |
3 |
0.3 |
27 (三次) |
小农户 |
8.1 |
22.98 |
11.49 |
11.49 |
500 |
400 |
1 |
3-5 |
|
|
规模户 |
7 |
||||||||||||||
|
小麦 |
烘干仓储 |
昭关镇、陶厂镇、清溪镇、仙踪镇 |
1 |
0.27 |
55 |
小农户 |
16 |
15.2 |
7.6 |
7.6 |
170 |
120 |
1 |
5-6 |
|
|
规模户 |
14 |
||||||||||||||
|
水稻 |
种肥一体化 |
昭关镇、仙踪镇、环峰镇、清溪镇、陶厂镇 |
1.365 |
0.369 |
280 |
小农户 |
48.9 |
65.13 |
32.565 |
32.565 |
300 |
200 |
1 |
5-8 |
|
|
规模户 |
45.9
|
||||||||||||||
|
水稻 |
飞防 |
环峰镇、仙踪镇、昭关镇、清溪镇、陶厂镇、林头镇、运漕镇、铜闸镇 |
10 |
1 |
27 (三次) |
小农户 |
8.1 |
76.6 |
38.3 |
38.3 |
1700 |
1500 |
1 |
5-10 |
|
|
规模户 |
7
|
||||||||||||||
|
水稻 |
深耕秸秆还田 |
环峰镇、仙踪镇、昭关镇、清溪镇、陶厂镇、林头镇、运漕镇、铜闸镇 |
4.5 |
1.62 |
90 |
小农户 |
27 |
117 |
58.5 |
58.5 |
1200 |
900 |
1 |
9-11 |
|
|
规模户 |
24.5 |
||||||||||||||
|
水稻 |
烘干仓储 |
昭关镇、仙踪镇、陶厂镇 |
5 |
1.35 |
55 |
小农户 |
16 |
76 |
38 |
38 |
1100 |
800 |
1 |
9-11 |
|
|
规模户 |
14 |
||||||||||||||
|
合计 |
24.865 |
4.909 |
|
|
372.91 |
186.455 |
186.455 |
4970 |
3920 |
|
|
|
|||
说明:1.作物品种为小麦、水稻、玉米、大豆等,环节为当地农业生产亟需的关键和薄弱环节以及提升粮食
单产新技术,如深耕深翻、施用有机肥、机插秧、病虫害统防统治、仓储烘干等。
2.任务面积通过“综合托管系数”对各环节服务面积加权平均得出,其中耕=0.36×服务面积;种肥
一体化=0.27×服务面积;防=0.1×服务面积;烘干仓储=0.27×服务面积。
3.每亩市场价格、收费标准、补助标准和资金安排按照实际服务面积计算填报。
4.按照服务品种和服务环节分项逐条填报清楚,服务区域具体到乡(镇)。
5.动物防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社会化服务按照相关计量品种和计量单位填写。
附件2
含山县2024年社会化服务组织作业服务申请表
|
基本 条件 |
组织名称 |
|
成员数(人) |
|
|||||
|
地址 |
|
类型: |
|||||||
|
注册时间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法人姓名 |
|
电话 |
|
||||||
|
作业 能力 |
拟申报环节(秸秆深耕还田、飞防、种肥一体化、烘干仓储) |
|
|||||||
|
年作业服务能力 |
旋耕 亩、种肥一体 亩、育插秧 亩、飞防 亩、机收 亩、烘干 亩。 |
||||||||
|
机具设备拥有情况 |
旋耕机 台、插秧机 台、无人机 台、收割机 台、烘干机 台。 |
||||||||
|
硬件 设施 |
办公场所(平米) |
|
|||||||
|
库棚、维修场所(平米) |
|
||||||||
|
办公设备、服务车 |
|
||||||||
|
软件 设施 |
内部组织机构 |
|
|||||||
|
管理制度 |
|
||||||||
|
账目、台账 |
|
||||||||
|
乡镇审核意见 |
|
县供销社 审批意见 |
|
||||||
附件3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
(经营主体与服务组织)
甲方(接受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提供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内容
甲方将位于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 村民小组(居民小组)的 亩 (作物,如:水稻、玉米、茶叶等)的 (如:生产资料供应、耕种防收等农机作业、烘干仓储或全程种植技术解决方案)委托给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托管面积以甲乙双方实际测量为准,甲方如托管两个地块以上作物的,可按本款格式补充。)
第二条 服务标准
甲乙双方就服务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等协商达成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甲乙双方可参照附件《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就服务事项协商约定相关标准附于本合同之后。)
第三条 服务期限
乙方根据农时需要和生产技术要求,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完成甲方委托的 作物 环节的生产托管服务。(如乙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需在不同时间内进行,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分项约定具体服务时间。)
第四条服务费用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价格为人民币 元/亩,服务面积 亩,总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如乙方提供的服务无法按照上述方式计算服务费用,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服务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协商约定服务费用。)其中, (环节)服务费用 元(大写: )。
第五条 服务费用支付
(一)服务费用支付方式
支付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1.乙方所有服务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从甲方委托乙方销售农业收益中扣除服务费用。
2.约定乙方完成生产托管服务后,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服务费用。
3.约定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乙方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 (小写: %)计人民币 元(大写: )作为定金。乙方所有服务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于 日内支付乙方剩余服务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
(二)收益分配方式
开展全程服务的可按“产量保底+收益分红”方式分红。
1.甲乙双方根据田块往年生产情况,约定亩均农作物(如:小麦、水稻、玉米等)产量 斤或千克。
2.高出保底产量收益部分,甲方、乙方按照 : 比例进行分红。
3.乙方按上述约定,于每个生产季结束后 个工作日前将分红收益交给甲方。
第六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托管服务期间始终享有对托管地块的承包经营权,托管地块产出品归甲方所有。
2. 有权阻止乙方实施破坏农用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若因乙方故意或过失破坏托管地块种植条件、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 按照合同约定接受乙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要求乙方按照约定《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开展服务。对乙方服务及时进行监督和评价,验收服务成果。
4. 为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提供必要条件。(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甲方应提供必要条件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5.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要求甲方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必要的作业条件。
2. 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方解读服务内容、提供符合《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要求的生产托管服务,有权要求甲方对服务结果及时进行验收。
3. 对服务过程中发现可能对甲方产生重大不利后果事宜时,应第一时间向甲方汇报,并根据自己的专业判断提供符合甲方利益的解决方案供甲方参考。
4.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违约责任
1. 甲方逾期未支付服务费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支付服务费用总额的万分之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造成甲方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具体赔偿金额和方式双方可协商确定。
3. 任何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4.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八条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尽量协商解决或者向服务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如协商不成,可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 向服务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 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名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未尽或须调整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3. 服务所在地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甲乙双方的托管服务关系予以指导和监督。
4. 本合同(包括《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其他约定事项:
。
甲方(签名或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4
服务组织承诺书
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社、县财政局:
含山县 (服务组织),于2024年申报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为严格涉农项目建设操作规范,确保项目资金安全,根据《含山县2024年度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文件的总体要求,现对本申报主体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性,做出以下承诺:本服务组织自愿接受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监督,坚决按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各项要求完成作业。
如弄虚作假:
一、追缴退回项目补助资金。
二、取消各项涉农补贴资格,列入补贴黑名单。
三、承担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含山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技术及验收标准
一、小麦病虫害统防统治无人机作业标准
1、根据需求提供病虫害防治服务。
2、喷洒农药前,应告知喷洒区域周边作物的农户。
3、根据作业地地理情况,设置农业植保无人机飞行高度、速度、喷幅、流量等参数。
4、作业结束后应认真填写植保机具田间作业记录及用药档案记录。
5、防治过程见GB/T 8321(所有部分)。
6、根据当地植保部门要求以及现有的技术设备选择合适的病虫害防治监测方。服务质量应符合GB/T 32980要求。
7、病虫害防治质量要求见DB34/T 4199。
二、小麦机械化烘干作业标准
1、干燥前需进行清选,不得有泥土、长茎秆、异纤维等杂物,含杂率≤2%。
2、作业流程见GB/T 21016。
3、不同收割批次小麦分别储存,分别进行干燥,烘干前,需测定小麦的初始含水率,同一批干燥的小麦水分不均匀度≤2%。
4、含水率≤14%。
三、水稻大田秸秆深耕还田机械化技术标准
1、根据当地的种植模式、农艺要求、土壤条件、水源状况,选择机械化耕整地作业方式和作业时间。
2、耕整地和沉实作业技术及要求可参考DB34/T 795的规定。
3、旱耕耕翻深度宜18cm~25cm,旱耕旋耕深度宜14 cm~16cm;水耕旋耕深度宜16 cm~18cm;植被覆盖率>85%;或根据用户需求调整耕深。
4、耕整后,田块平整无残茬,全田高低差≤3cm;沉实后田表水层深1cm~3cm。
四、水稻种肥一体化作业标准
1、服务组织具有种子、化肥经营资质,配送供应符合质量标准的优质种子、化肥。
2、种子、化肥机械化精准播撒,种子的亩用量1.75至2公斤,化肥亩用量30至40公斤。
3、种子播种采用无人机飞播,化肥采用无人机播撒。
五、水稻病虫害统防统治无人机作业标准
1、根据当地水稻病虫草害的发生规律及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发布病虫草害情报,合理选用农药品种及用量,采取与绿色防控相结合的统防统治措施。
2、移栽稻插秧前宜7d内结合耕整地,施除草剂封杀杂草,移栽后宜7d内根据杂草种类施除草剂,施药时水层3cm~5cm。直播稻播种后,排干田表积水,将除草剂喷洒施于田面,进行第一次封杀杂草;苗期进行第二次除草;分蘖末期根据草害情况选择进行第三次除草。
3、按照病虫害的预测预报进行统防统治。
4、植保无人飞机作业人员应具有无人机操作资质,并参加全科学使用农药培训,严格按照农药标签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植保作业见NY/T 1276,作业条件见NY/T 650。
5、病虫害防治技术见DB34/T 4209,服务质量见GB/T 32980。
六、水稻机械化烘干仓储作业标准
1、收获后的稻谷应及时烘干。采用谷物烘干机机进行烘干,烘干前宜进行除芒及初清。
2、稻谷经烘干达到规定的水分要求,应进入仓储设施存放。
3、带芒率≤15%,含杂率≤2%,不得有泥土、沙石、长茎杆、异纤维等异物。
4、含水率:早籼、籼稻≤13.5%,早粳、晚籼≤14%,晚粳≤15.5%。
5、破损率增加值≤1.0%,焦糊粒、爆花粒为0,色泽、气味正常。
6、仓储设施应清洁、干燥、通风、无虫害和鼠害,温度小于25℃,严禁与有毒、有腐蚀性,易发霉、有异味的物品混存。储存应符合GB/T 29890的规定。
附件6
村 村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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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组织 名称 |
服务内容 |
服务面积(亩) |
服务对象姓名 |
服务对象 手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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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含山县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验收确认单
作业机手姓名: 身份证号: 职业资格证书编号: 联系方式: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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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农户姓名 |
作业地点 |
作业时间 |
作业内容 |
作业面积(亩) |
农户电话 |
农户签字 |
作业质量 |
质检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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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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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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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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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使用时需由作业手、农户、质检员三方签字,作业主体、村委会和镇负责人签字盖章。
2.本表一式五份,一份交县供销社存档备案,一份交县农业农村局存档备案,一份交镇政府存档备案,一份由服务组织保存,一份用于村委会汇总公示。
举报电话:0555-3835190
服务组织: (签章)
村委会(公章): 村委会负责人(签字): 镇政府(公章): 镇负责人(签字):
附件8
含山县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抽验小组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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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长: |
张平四 |
县供销社理事会副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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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 |
王广农 |
县农业农村局农经股股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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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元清 |
县农机推广站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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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建华 |
县供销社业务股工作人员 |
附件9
含山县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xx)作业抽查验收表
服务组织: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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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农户姓名 |
作业地点 |
联系电话 |
作业面积 |
抽验合格面积 |
是否达到 验收标准 |
抽查满意度 (很满意) (满意) (不满意) |
抽验方式 (电话问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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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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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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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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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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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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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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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人员签字:
附件10
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补贴资金申请表
服务组织负责人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农户姓名 |
作业面积(亩) |
作业位置 |
作业内容 |
补贴标准(元/亩) |
补贴资金(元) |
农户联系电话 |
质检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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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质检面积(亩) |
联系电话 |
质检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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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组织 |
农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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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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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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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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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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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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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负责人签字(盖章): 县供销社负责人签字(盖章):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签字(盖章):
附件11
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补贴资金兑付结算单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亩、元
序号 |
补贴对象 |
开户行 |
银行账号 |
负责人姓名 电话 |
服务内容 |
作业质检面积(亩) |
补贴标准(元/亩) |
补贴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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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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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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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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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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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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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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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此表一式四份,一份由乡镇存档,一份县农业农村局留存,一份县供销社留存,一份村用于公示。
举报电话:0555-3835190
县供销社负责人签字(盖章):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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