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003275704/202410-00010 | 信息分类: | 其他政策文件/通知 |
| 发布机构: | 含山县政府(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含政办秘〔2024〕29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8-16 | 名 称: | 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含山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5-4219119 | 关 键 词: | 安全隐患 行动方案 |
| 政策咨询机关: | 含山县消防救援局 |
索 引 号: |
01003275704/202410-00010 |
| 信息分类: | 其他政策文件/通知 |
| 发布机构: | 含山县政府(政府办公室) |
| 文 号: | 含政办秘〔2024〕29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8-16 |
| 名 称: | 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含山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安全隐患 行动方案 |
| 政策咨询机关: | 含山县消防救援局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5-4219119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含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含山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县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16日
含山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
为深刻汲取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教训,全面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按照《马鞍山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要求和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创新驱动、齐抓共管,全面提升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使用、停放、充电、报废回收等各环节安全水平。2024年开展集中整治,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压减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2025年巩固提升整治成效,降低存量风险,严控增量风险,推进落实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建立完善长效机制。
二、整治重点
(一)着力解决标准和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问题
1.宣贯实施行业标准。认真做好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的宣贯实施工作,按照电池数据采集存储和安全状态监测技术要求,指导锂电池生产企业按要求标注正常使用条件下电池安全使用年限,电动自行车禁止使用梯次利用锂电池。做好《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GB42296-2022)、《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宣贯工作,按要求禁止车载充电器,提高整车及鞍座、导线绝缘层等部件防火、阻燃性能,限制车辆中塑料占比,严格规定电气导线载流能力和蓄电池、控制器、限速器防篡改技术要求,根据车辆限定的最高时速和重量严格限制电机功率,整车应内置具备动态安全监测功能的北斗定位模块,强化企业质量保障责任,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鼓励研发推广更加安全的新型蓄电池。(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局,各镇人民政府、含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各镇人民政府、含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强化认证管理。根据市场监管总局要求,落实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等核心部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制度,加强整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持续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严厉打击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行为,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落实互认协同。落实国家标准中电动自行车控制器、蓄电池、充电器互认协同要求;推行“一车一池一充一码”,在电动自行车车架、蓄电池、充电器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耐高温识别代码标识,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着力解决设施不足、违规停放充电问题
4.强化新建项目和新增停车场所用地的规划管控。落实《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28-2018)、《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TD/T1062-2021)等有关非机动车停车场(库)设置规定,严格新建居住项目规划审批管理,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纳入项目配套,明确布局和配建比。在既有居民住宅小区内利用公共空间设置停放场所、充电设施,涉及规划调整的,优化程序简易办理,不涉及规划调整的,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具体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落实。因既有小区场地资源紧张、无固定停放场所、无电源条件的,依法依规合理利用周边公共开放空间设置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如需调整规划,优化程序简易办理。在商业区、汽车站周边等公共开放空间规划建设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并纳入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范围。(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5.推进既有小区增设设施。在居民住宅小区增设停放充电设施按照设备管理办理相关手续,并满足《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棚)防火技术导则》(建标函〔2024〕287号)等安全条件要求。积极推广共享充电柜。将停放充电设施建设统筹纳入县政府民生事项,列出计划安排,落实资金渠道,加快推进。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协助配合充电设施安装运营单位实施安装建设。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各镇政府、社区(村)负责组织协调做好相关工作。推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标准建设停放充电设施,提倡“满电回家”。(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县消防救援局)
6.强化架空层使用管理。加强架空层的消防安全管理和技术指导。民用建筑架空层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用作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因场地不足确需使用民用建筑架空层作为停放充电场所的,应与建筑内的通风采光井、公共部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有效防火分隔,消防设施器材和视频监控设备须保持完好有效,实行车辆分组停放,并设置专用充电设施。督促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做好架空层安全巡查工作。(责任单位:县消防救援局;配合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7.规范充电费用。指导督促电力和相关企业主动承建停放充电设施,减收、免收服务费。居民住宅小区充电电价一律按居民电价执行,引导企业合理确定充电服务价格标准。指导督促电网企业按照国家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三零”政策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做好充电设施接电服务工作。鼓励采取财政补贴、延长签约运营期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停放充电设施建设,大幅降低充电服务费用,让群众“能承担”“愿意用”。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帮助降低充电服务价格。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应公示充电和服务价格,不得收取任何未经公示的费用。(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配合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供电公司)
8.严查违规停放充电行为。消防、住建、文明办、公安、城管等部门加强联合检查,依法对“进楼入户”“飞线充电”等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开展执法查处、检查劝阻和宣传提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服务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及时报告属地政府(社区)或公安派出所、消防救援局等部门并协助处理。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治。(责任单位:县消防救援局;配合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文明办、县公安局、县城市管理局)
9.强化技防物防措施应用。引导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建立数据平台,对充电设施实时监控,2025年底前完成。鼓励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和即时配送企业推广换电模式。鼓励在楼宇电梯安装智能阻止系统,积极推广“射频信号传输+视频监控”等技术对蓄电池进楼实行动态监控,及时发现制止违规停放充电行为。(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局;配合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着力解决非法改装屡禁不止问题
10.严查非法改装。对经营网点和维修店铺开展经常性检查,依法从严整治擅自改装原厂电气配件、拆改限速、外设蓄电池托架、改造蓄电池槽盒、更换大容量蓄电池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的黑作坊,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4年8月底前整治一批并持续推进。(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县公安局)
11.规范线上经营。加强电商平台监管,督促其采取自动检索技术和屏蔽删除措施清理非法改装广告信息,严禁发布“解互认协议”“解限速”“增容量”等信息,严禁销售未依法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和充电器等产品;在电动自行车相关商品销售页面,明示“禁止非法改装”内容,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非法改装产品,2024年8月底前完成。加强寄递渠道安全监管,禁止寄递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县商务局、县交通运输局)
12.实施登记管理。在将蓄电池依法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并设置识别代码的基础上,统筹马鞍山市已建立的电动车登记及临时通行标识核发制度,推动在登记系统中,完善增加电动自行车蓄电池信息登记选项,对新登记电动自行车,同步登记完善车主信息、车架号及蓄电池识别代码。(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13.加强路面执法。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识别取证能力,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登记上牌上路行驶、闯红灯、逆行、在机动车道行驶、超速等违法违规行为,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并持续推进。结合实际,对突出交通违法行为、多次违法人员开展专项治理,保持严管态势。(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14.落实即时配送企业安全责任。指导即时配送企业完善配送管理制度,加强配送人员使用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审查备案,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对使用电动自行车配送的,按照最高速度25公里/小时、守法行驶可完成配送任务的标准设定配送时限、路线,有效避免因任务设定不合理增加安全风险;督促企业对车辆改装情况开展自查自改,发现改装车辆的落实责令恢复原状、禁止使用、限制接单等措施,2024年8月底前完成。鼓励企业为配送员统一配发电动自行车,推行共享换电模式。(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县公安局)
(四)着力解决违法违规生产销售问题
15.规范行业发展。加大《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的宣贯落实力度。建立生产企业“正面清单”目录,实施动态公告管理,2024年底前完成。(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6.强化生产企业质量管控。摸清辖区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生产企业底数,逐一严格审查生产资质,2024年10月底前完成。将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核心部件纳入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常态化开展质量抽查;依法处罚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出厂、销售、进口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加强缺陷产品召回,拒不实施召回的,依法责令召回,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17.加强销售企业监督管理。督促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销售企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格核查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等信息,电动自行车整车不得与蓄电池拆分销售,2024年8月底前完成。持续开展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凡发现销售不符合法规标准的,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8.严惩制假售假行为。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加强行刑衔接,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斩断非法生产、销售网络链条,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消防救援局)
(五)着力解决老旧蓄电池报废回收问题
19.推动以旧换新。积极落实全省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统一部署,细化支持政策,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以旧换新工作,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要求适时出台具体实施方案。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财政补贴、企业让利、金融支持等手段推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支持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与生产企业、回收企业联合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活动,整合上下游资源,开设线上线下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专区,对消费者给予优惠。(责任单位:县商务局;配合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20.完善老旧蓄电池报废回收处理体系。建立老旧蓄电池报废淘汰机制,落实强制性报废标准;提升蓄电池检测等技术服务能力,优化服务机构站点布局,提供便捷快速评估技术服务,鼓励用户主动送检,及时淘汰更换;对超过生产日期5年的蓄电池开展全面强制安全性评估,对达到报废条件的一律强制报废,2025年5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持续推进。科学规范开展废蓄电池回收处理,鼓励对回收企业予以政策支持,促进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积极宣传电动自行车锂离子蓄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推动生产企业以自建、委托等方式提供老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六)着力解决溯源追责力度不够问题
21.严格事故全链条溯源追责。利用“一车一池一充一码”识别代码和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信息共享,提高事故后溯源调查能力。落实电动自行车亡人事故责任倒查机制,有关部门将生产、销售、改装、停放、充电等各环节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并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开展调查,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追责。整治期间发生电动自行车亡人火灾事故的一律提级调查。(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局、县公安局;配合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商务局)
22.实施违法行为联合惩戒。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部门对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的企业,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的企业,违规提供改装服务及部件的企业按照规定进行曝光。消防部门对引发火灾事故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品牌及型号按照规定进行曝光,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严重违法企业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列入相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局;配合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
三、工作要求
(一)成立工作专班。成立全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协调专项整治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局为召集人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副召集人单位,县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商务局、县城市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为成员单位,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县消防救援局,各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专班工作。工作专班落实“月会商、季小结、年考评”工作机制。
(二)加强组织领导。坚持责任落实,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方案,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工作专班要高度重视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深入研究全县电动自行车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系统梳理加强电动自行车全生命周期安全监管重点工作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厘清工作责任、提出工作要求、健全长效机制,防止表面化部署、一般性安排,有效防范电动自行车(含三、四轮电动车)火灾、交通等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整治工作将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内容。
(三)落实工作责任。相关行业部门要依据“三管三必须”的工作要求,严格履行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流通销售、通行秩序、停放充电、拆解回收等方面全链条安全监管责任,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明确各方责任及非法改装、违规停放充电等行为的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依据和标准,完善部门间联网核查和信息通报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工作合力。
(四)深化宣传教育。各镇、含山经济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突出“案例教育法”,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宣传提示、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发挥“小手拉大手”宣传作用,充分调动基层网格力量和物业服务力量,不断强化电动车使用者的安全意识,引导形成安全购买使用电动自行车的良好氛围。对于超标车禁止销售、存量淘汰退出以及禁止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相关措施,要强化政策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做好群众解释、优化政策衔接,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请全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自2024年9月起,每月15日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联系人:王国庆,联系电话:0555-4219119、13866839119,电子邮箱:hsxxfdd@163.com。
附件:含山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任务清单及任务分工
附件
含山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任务清单及任务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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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工作目标 |
重点任务 |
具体内容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组织实施 |
完成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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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着力解决标准和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问题 |
宣贯实施行业标准 |
认真做好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的宣贯实施工作,按照电池数据采集存储和安全状态监测技术要求,指导锂电池生产企业按要求标注正常使用条件下电池安全使用年限,电动自行车禁止使用梯次利用锂电池。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局 |
各镇人民政府、含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长期坚持 |
|
做好《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GB42296-2022)、《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宣贯工作,按要求禁止车载充电器,提高整车及鞍座、导线绝缘层等部件防火、阻燃性能,限制车辆中塑料占比,严格规定电气导线载流能力和蓄电池、控制器、限速器防篡改技术要求,根据车辆限定的最高时速和重量严格限制电机功率,整车应内置具备动态安全监测功能的北斗定位模块,强化企业质量保障责任。 |
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
||||||
|
2 |
强化认证管理 |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要求,落实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等核心部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制度,加强整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各镇人民政府、含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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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严厉打击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行为。 |
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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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落实互认协同 |
落实国家标准中电动自行车控制器、蓄电池、充电器互认协同要求;推行“一车一池一充一码”,在电动自行车车架、蓄电池、充电器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耐高温识别代码标识。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镇人民政府、含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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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着力解决设施不足、违规停放充电问题 |
强化新建项目和新增停车场所用地的规划管控 |
落实《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28-2018)、《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TD/T1062-2021)等有关非机动车停车场(库)设置规定,严格新建居住项目规划审批管理,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纳入项目配套,明确布局和配建比。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各镇人民政府、含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长期坚持 |
|
在既有居民住宅小区内利用公共空间设置停放场所、充电设施,涉及规划调整的,优化程序简易办理,不涉及规划调整的,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因既有小区场地资源紧张、无固定停放场所、无电源条件的,依法依规合理利用周边公共开放空间设置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如需调整规划,优化程序简易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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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区、汽车站周边等公共开放空间规划建设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并纳入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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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推进既有小区增设设施 |
在居民住宅小区增设停放充电设施按照设备管理办理相关手续,并满足《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棚)防火技术导则》(建标函〔2024〕287号)等安全条件要求。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县消防救援局 |
各镇人民政府、含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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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推广共享充电柜。将停放充电设施建设统筹纳入县政府民生事项,列出计划安排,落实资金渠道,加快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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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充电设施安装运营单位实施安装建设。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各镇政府、社区(村)负责组织协调做好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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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标准建设停放充电设施,提倡“满电回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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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加强架空层使用管理 |
加强架空层的消防安全管理和技术指导。 |
县消防救援局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各镇人民政府、含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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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场地不足确需使用民用建筑架空层作为停放充电场所的,应与建筑内的通风采光井、公共部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有效防火分隔,消防设施器材和视频监控设备须保持完好有效,实行车辆分组停放,并设置专用充电设施。 |
|||||||
|
督促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做好架空层安全巡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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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着力解决设施不足、违规停放充电问题 |
规范充电费用 |
指导督促电力和相关企业主动承建停放充电设施,减收、免收服务费。居民住宅小区充电电价一律按居民电价执行,引导企业合理确定充电服务价格标准。 |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供电公司 |
各镇人民政府、含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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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督促电网企业按照国家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三零”政策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做好充电设施接电服务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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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采取财政补贴、延长签约运营期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停放充电设施建设,大幅降低充电服务费用,让群众“能承担”“愿意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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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帮助降低充电服务价格。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应公示充电和服务价格,不得收取任何未经公示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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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严查违规停放充电行为 |
消防、住建、文明办、公安、城管等部门加强联合检查,依法对“进楼入户”“飞线充电”等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开展执法查处、检查劝阻和宣传提示。 |
县消防救援局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文明办、县公安局、县城市管理局 |
各镇人民政府、含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长期坚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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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服务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及时报告属地政府(社区)或公安派出所、消防救援局等部门并协助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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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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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强化技防物防措施应用 |
引导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建立数据平台,对充电设施实时监控。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局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各镇人民政府、含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2025年底前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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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和即时配送企业推广换电模式。鼓励在楼宇电梯安装智能阻止系统,积极推广“射频信号传输+视频监控”等技术对蓄电池进楼实行动态监控,及时发现制止违规停放充电行为。 |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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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着力解决非法改装屡禁不止问题 |
严查非法改装 |
对经营网点和维修店铺开展经常性检查,依法从严整治擅自改装原厂电气配件、拆改限速、外设蓄电池托架、改造蓄电池槽盒、更换大容量蓄电池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的黑作坊,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公安局 |
各镇人民政府、含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2024年8月底前整治一批并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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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规范线上经营 |
加强电商平台监管,督促其采取自动检索技术和屏蔽删除措施清理非法改装广告信息,严禁发布“解互认协议”“解限速”“增容量”等信息,严禁销售未依法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和充电器等产品;在电动自行车相关商品销售页面,明示“禁止非法改装”内容,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非法改装产品。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公安局、县商务局、县交通运输局 |
各镇人民政府、含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2024年8月底前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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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寄递渠道安全监管,禁止寄递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 |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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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实施登记管理 |
在将蓄电池依法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并设置识别代码的基础上,统筹市级已建立的电动车登记及临时通行标识核发制度,推动在登记系统中,完善增加电动自行车蓄电池信息登记选项,对新登记电动自行车,同步登记完善车主信息、车架号及蓄电池识别代码。 |
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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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含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2024年底前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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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加强路面执法 |
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识别取证能力,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登记上牌上路行驶、闯红灯、逆行、在机动车道行驶、超速等违法违规行为。 |
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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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含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并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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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实际,对突出交通违法行为、多次违法人员开展专项治理,保持严管态势。 |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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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落实即时配送企业安全责任 |
指导即时配送企业完善配送管理制度,加强配送人员使用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审查备案,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对使用电动自行车配送的,按照最高速度25公里/小时、守法行驶可完成配送任务的标准设定配送时限、路线,有效避免因任务设定不合理增加安全风险;督促企业对车辆改装情况开展自查自改,发现改装车辆的落实责令恢复原状、禁止使用、限制接单等措施。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公安局 |
各镇人民政府、含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2024年8月底前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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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企业为配送员统一配发电动自行车,推行共享换电模式。 |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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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着力解决违法违规生产销售问题 |
规范行业发展 |
加大《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的宣贯落实力度。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镇人民政府、含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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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生产企业“正面清单”目录,实施动态公告管理。 |
2024年底前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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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强化生产企业质量管控 |
摸清辖区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生产企业底数,逐一严格审查生产资质。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各镇人民政府、含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2024年10月底前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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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核心部件纳入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常态化开展质量抽查;依法处罚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出厂、销售、进口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加强缺陷产品召回,拒不实施召回的,依法责令召回。 |
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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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加强销售企业监督管理 |
督促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销售企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格核查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等信息,电动自行车整车不得与蓄电池拆分销售。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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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含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2024年8月底前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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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开展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凡发现销售不符合法规标准的,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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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制假售假行为 |
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加强行刑衔接,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斩断非法生产、销售网络链条。 |
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消防救援局 |
各镇人民政府、含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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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解决老旧蓄电池报废回收问题 |
推动以旧换新 |
积极落实全省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统一部署,细化支持政策,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以旧换新工作。 |
县商务局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各镇人民政府、含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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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财政补贴、企业让利、金融支持等手段推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支持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与生产企业、回收企业联合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活动,整合上下游资源,开设线上线下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专区,对消费者给予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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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解决老旧蓄电池报废回收问题 |
完善老旧蓄电池报废回收处理体系 |
建立老旧蓄电池报废淘汰机制,落实强制性报废标准;提升蓄电池检测等技术服务能力,优化服务机构站点布局,提供便捷快速评估技术服务,鼓励用户主动送检,及时淘汰更换;对超过生产日期5年的蓄电池开展全面强制安全性评估,对达到报废条件的一律强制报废。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生态环境分局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各镇人民政府、含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2025年5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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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规范开展废蓄电池回收处理,鼓励地方对回收和处置拆解企业予以政策支持,促进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积极宣传电动自行车锂离子蓄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推动生产企业以自建、委托等方式提供老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 |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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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解决溯源追责力度不够问题 |
严格事故全链条溯源追责 |
利用“一车一池一充一码”识别代码和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信息共享,提高事故后溯源调查能力。 |
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局、县公安局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商务局 |
各镇人民政府、含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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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电动自行车亡人事故责任倒查机制,有关部门将生产、销售、改装、停放、充电等各环节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并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开展调查,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追责。整治期间发生电动自行车亡人火灾事故的一律提级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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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违法行为联合惩戒 |
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部门对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的企业,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的企业,违规提供改装服务及部件的企业按照规定进行曝光。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局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 |
各镇人民政府、含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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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部门对引发火灾事故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品牌及型号按照规定进行曝光,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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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企业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列入相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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