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003276109/202408-00243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咨询/土地 |
| 发布机构: | 含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文 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名 称: | [部门解读][文字解读]关于《含山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价款最低收取标准》的解读 | |
| 政策咨询电话: | 4334619 | 关 键 词: | 解读 |
| 政策咨询机关: |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股股长 姚超 |
索 引 号: |
01003276109/202408-00243 |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咨询/土地 |
| 发布机构: | 含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文 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
| 名 称: | [部门解读][文字解读]关于《含山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价款最低收取标准》的解读 |
| 关 键 词: | 解读 |
| 政策咨询机关: |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股股长 姚超 |
| 政策咨询电话: | 4334619 |
2024年7月8日,含山县人民政府制定了《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含山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价款最低收取标准的通知》(含政办秘〔2024〕2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一)制定背景
2024年7月,经含山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含山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行含山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价款最低收取标准的通知》(含政办秘〔2024〕23号),明确含山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价款适用范围、划拨价款收取对象和标准等内容。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第一条
(3)《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
(4)《关于实行马鞍山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价款最低收取标准的通知》(马政办秘〔2024〕33号)
二、起草过程
为做好《通知》起草工作,含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学习借鉴其他城市的相关政策文件,再结合本县的实际情况,于5月10日起草形成了《通知》(初稿)。2024年5月,含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先后召开内部论证会、部门征求意见会,2024年5月17日—2024年6月16日在含山县人民政府官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向交运局、教育局等相关单位发放征求意见函,未收到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2024年7月,经含山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按规定报含山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最终形成《通知》(印发稿)。
三、工作目标
(一)倒逼部分类型项目集约利用土地,从严控制项目用地规模,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避免土地浪费和闲置情况的发生。
(二)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价款的方式回笼部分资金,平衡含山县城市开发中投入的大量前期建设成本。
(三)推动拟用地单位主动拓宽建设资金筹措渠道,缓解县本级财政压力。
四、主要任务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价款是指用地单位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时需缴纳的成本费用。划拨价款根据土地取得成本核定,包括土地取得费、开发费、税费、利息及利润等分项构成。
1. 最低价款标准:全县范围内划拨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款为40万元/亩。
2. 实际成本优先:若土地实际取得成本高于最低价款,可按核定的实际成本计收价款。经县政府批准,交通运输、水利设施、养老服务等特定项目可不适用最低价款标准。
3. 价款缴纳与登记要求:本标准实施后,含山县所有划拨供地项目须按照划拨价款标准缴纳土地划拨价款,缴纳到位后,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并核发产权证书。
(二)严格划拨价款的收支管理。
(1)划拨价款原则上自划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缴清;确需分期缴纳的,自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缴清。划拨价款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
(2)对于已由用地单位先行承担土地取得成本及相关税费的土地,相关财政、税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项目主管单位,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予以完善相关手续。
(三)下一步计划。
含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会同县财政局、县税务局等相关部门进一步规范划拨价款收缴程序,督促用地单位按时缴纳土地划拨价款,严格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行为,显化国有划拨土地价值,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五、解读人及政策咨询电话
解读人:姚超(含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利用股)
联系电话:0555-4334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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