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003275704/202407-00057 | 信息分类: | 其他政策文件/土地/通知 |
| 发布机构: | 含山县政府(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含政办秘〔2024〕23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7-08 | 名 称: | 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含山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价款最低收取标准的通知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5-4334619 | 关 键 词: | 划拨价 土地 最低收取标准 |
| 政策咨询机关: | 含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利用股 |
索 引 号: |
01003275704/202407-00057 |
| 信息分类: | 其他政策文件/土地/通知 |
| 发布机构: | 含山县政府(政府办公室) |
| 文 号: | 含政办秘〔2024〕23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7-08 |
| 名 称: | 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含山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价款最低收取标准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划拨价 土地 最低收取标准 |
| 政策咨询机关: | 含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利用股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5-4334619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含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行为,显化国有划拨土地价值,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实行全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价款收取最低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及条件
含山县范围内,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时,土地使用权人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划拨价款。
二、严格执行划拨价款标准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价款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成本费用。划拨价款依据土地取得成本确定,具体包括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税费、利息、利润等分项组成。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最低价款县级范围内统筹考虑,全县范围内为40万元/亩。
2.土地实际取得成本高于划拨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款的,可按照实际核定的土地取得成本计收土地划拨价款。有关交通运输、水利设施、养老服务等建设项目,经县政府批准后可不执行最低价款标准。
3.本划拨价款标准执行后,含山县所有划拨供地项目须按照划拨价款标准缴纳土地划拨价款,全部缴纳到位后,方可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
三、严格划拨价款的收支管理
1.划拨价款原则上自划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缴清;确需分期缴纳的,自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缴清。划拨价款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
2.对于已由用地单位先行承担土地取得成本及相关税费的土地,相关财政、税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项目主管单位,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予以完善相关手续。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8日
(本文件于2025年7月24日废止,详情可见《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含山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价款最低收取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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