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003275704/202312-00060 | 信息分类: | 其他政策文件/“放管服”改革/通知 |
| 发布机构: | 含山县政府(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含政办秘〔2023〕62号 |
| 成文日期: | 2023-12-14 | 名 称: | 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证前指导”服务进一步提升经营主体便利经营的通知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5-4314302 | 关 键 词: | “证前指导” 营商环境 |
| 政策咨询机关: | 张雅云 |
索 引 号: |
01003275704/202312-00060 |
| 信息分类: | 其他政策文件/“放管服”改革/通知 |
| 发布机构: | 含山县政府(政府办公室) |
| 文 号: | 含政办秘〔2023〕62号 |
| 成文日期: | 2023-12-14 |
| 名 称: | 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证前指导”服务进一步提升经营主体便利经营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证前指导” 营商环境 |
| 政策咨询机关: | 张雅云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5-4314302 |
县市场监管局、卫健委、城管局、数据资源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生态环境分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市委持续深化“一改两为”工作部署,根据省、市文件要求,决定在含山县范围内对部分高频涉企政务服务事项开展“证前指导”服务,降低经营主体办事的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推进经营主体合规经营、便利许可,快速进入市场开展经营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服务内容
“证前指导”服务是指在经营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后提交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前,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提供业务咨询、提前查看现场等指导服务,为经营主体正式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提供参考指导意见。
二、服务事项
按照“试点一批、成熟一批、推广一批”的原则推进实施。第一批将市场监管、卫健、城管、消防、生态等部门共13个高频事项纳入《含山县“证前指导”服务事项清单(第一批)》(附件1)。建立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在试点成熟基础上不断扩大覆盖范围,将更多高频涉企政务服务事项纳入清单管理,提供“证前指导”服务。
三、服务流程
(一)提出申请。企业和个人在办理商事登记业务时,经营范围涉及“餐饮服务”“食品销售”“食品生产”“药品零售”“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户外广告审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项目的,登记业务系统审核通过后,通过“证照分离”信息共享平台,向申请人发送告知短信,告知“证前指导”预约链接,市场主体可根据自身需求登录“证前指导”服务平台进行预约办理。
市场监管部门发放营业执照时,对经营范围中涉及“餐饮服务”“食品销售”“食品生产”“药品零售”“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户外广告审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事项的,一并发放《关于证前指导服务的温馨提醒》(附件2),市场主体可以扫描二维码登录“证前指导”服务平台,提交资料,预约办理。
经营主体也可在办事窗口填报《“证前指导”服务登记表》(附件3),提交至审批部门。涉及多部门提供指导服务的,经营主体可以自行选择任一审批部门一次性提交申请,接收申请的部门应将申请表于1个工作日内共享至相关审批部门。
(二)业务咨询。审批部门收到预约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通过窗口、电话、网络等形式,主动为经营主体提供事项办理所需要的具体材料及有关要求、政策等咨询服务。对需要准备材料的事项,审批部门提供材料指导服务;对需要提供布局图、平面图等材料的事项,审批部门提供审图指导服务。
(三)查看现场。对需要现场核查的事项,在经营主体现场布置完毕并提出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审批部门安排人员提供远程或现场指导服务,为经营主体提供指导意见。
(四)出具意见。“证前指导”服务完成后,审批部门应当出具《“证前指导”意见书》(附件4),明确需要调整的具体指导意见。相关经营主体收到《“证前指导”意见书》并完成整改后,可选择再次申请“证前指导”服务或正式申办相关许可(备案)等手续。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证前指导”服务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创新举措。县级层面组建工作专班,由相关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业务骨干组成,强化对全县工作指导培训。全县市场监管、卫健、城管、数据资源、消防、生态等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认真谋划,切实把好事办实、把实事办好,不断提高经营主体满意度、获得感。
(二)建立协作机制。县级单位建立协调联络工作机制,选派业务骨干、专家等担任指导服务人员。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树立主动靠前服务意识,全心全意为经营主体提供精准、高效的指导服务。要做好“证前指导”服务与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的有效衔接,对于通过“证前指导”服务的事项,鼓励采取告知承诺审批。
(三)搭建申报平台。从便利申请人的角度,按照线上线下一体化的原则、“一件事一次办”的标准,依托“皖事通”“皖企通”平台上线“证前指导”服务,方便群众预约。在含山县政务服务中心企业开办窗口增加“证前指导”服务业务,明确专人负责,及时进行转办交办。各单位要多维度、多渠道、多层级宣传“证前指导”服务,公布咨询电话、申报网址等内容,引导更多的经营主体享受到改革带来的便利。
(四)鼓励探索创新。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广泛收集群众和企业对“证前指导”服务工作及成效的评价意见,持续改进工作,不断提升群众和企业满意度和获得感。
附件:1.含山县证前指导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含山县“证前指导”服务事项清单(第一批);
3.关于“证前指导”服务的温馨提醒;
4.“证前指导”服务登记表;
5.“证前指导”意见书;
6.多部门联合“证前指导”意见书
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4日
附件1
含山县证前指导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根据省、市文件要求,为加强我县证前指导工作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决定成立含山县证前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黄 飞 县委常委、副县长
副组长:王锡斌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金 锋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罗为宝 县城市管理局局长
蒋学芬 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局长
杨英骁 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薛 昆 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成 员:许启凯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张在兵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
杜 征 县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谷和仙 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副局长
郑泉子 县消防救援大队参谋
张东方 县生态环境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许启凯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业务股室负责人担任。
附件2
含山县“证前指导”服务事项清单
(第一批)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责任单位 |
|
1 |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经营场所布局变更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变更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4 |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5 |
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生产地址、食品类别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6 |
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生产条件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7 |
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审批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8 |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核发、变更、延续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9 |
小餐饮备案、变更、延续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0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 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
11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 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 宣传品审批 |
县城市管理局 |
|
12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3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附件3
关于证前指导服务的温馨提醒
一、证前指导服务不属于行政许可,按照完全自愿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对企业和个人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须具备的经营场所、流程布局、硬件设施等条件,事先提供现场勘察、现场核查、业务咨询、指导等服务的一种行政指导服务方式。
二、如有需求,请尽快扫描本页二维码上传相关资料,以便工作人员及时指导办理。
三、重点提醒事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预约食品生产、经营项目证前指导服务的,请确认生产、经营地点符合规定要求。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预约餐饮服务项目证前指导服务的,请先行向相关部门确认拟申请餐饮服务项目未违反相关规定,避免盲目施工(装修)或施工(装修)后无法达到环境保护相关规定而造成损失。
附件4
“证前指导”服务登记表
|
申请人名称 |
|
|
|
经营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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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姓名: 联系电话: 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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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姓名: 联系电话: 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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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业务咨询 □提前查看现场 |
|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经营场所布局 变更 |
□业务咨询 □提前查看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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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变更 |
□业务咨询 □提前查看现场 |
|
|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业务咨询 □提前查看现场 |
|
|
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生产地址、食 品类别 |
□业务咨询 □提前查看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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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生产条件 |
□业务咨询 □提前查看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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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审批 |
□业务咨询 □提前查看现场 |
|
|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核发、变更、延续 |
□业务咨询 □提前查看现场 |
|
|
小餐饮备案、变更、延续 |
□业务咨询 □提前查看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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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业务咨询 □提前查看现场 |
|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业务咨询 □提前查看现场 |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业务咨询 □提前查看现场 |
|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
□业务咨询 □提前查看现场 |
|
申请人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
||
填写说明:
1.有“证前指导”服务需求的经营主体填写本表。
2.指导服务过程中作出的“证前指导”意见书,仅作为经营主体正式申请相关涉及行政审批事项时予以参考的一种指导性意见,不影响经营主体根据自身意愿正式提出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申请。
3.需要指导布局图、平面图的,待指导人员与您联系后,需通过过窗口、预约平台等方式提供相关材料。
4.需要提前查看现场的,指导人员将与您电话联系,待现场布置完毕后提供上门服务。
5.本表填报后,提交到对应的审批部门窗口,涉及多部门指导的,提交至其中一个窗口即可。
附件5
“证前指导”意见书
编号:
依申请人 的申请,本部门对申请人拟申报事项所需具备的条件和材料要求进行了相应的查看和审核,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供申请人参考:
□ 申请人相关申请具备的条件和材料符合申办要求。
□ 申请人相关申请具备的条件和材料不符合申办要求,具体意见如下:
1.
2.
(审批部门联系人: 联系电话: )
年 月 日
注:
1.“证前指导”服务是审批部门主动提供的一种不具有强制性、无法律拘束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其不属于行政审批正式申办程序范围。
2.无论有无整改指导意见,均不对相关涉及经营主体具有行政强制力,不影响经营主体根据自身意愿正式提出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申请。
3.指导意见仅是根据指导当时情况提出的参考性意见。作出正式行政审批决定以申请人递交的正式申办文件材料和正式申报时现场核查情况为准。
(本凭证一式两份,一份申请人留存,一份审批部门存档)
附件6
多部门联合“证前指导”意见书
编号:
依申请人 的申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城市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县生态环境分局对申请人拟申报事项所需具备的条件和材料要求进行了相应的查看和审核,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供申请人参考:
□申请人相关申请具备的条件和材料符合申办要求。
□申请人相关申请具备的条件和材料不符合申办要求,具体意见如下:
1.
2.
审批部门联系人: 联系电话:
审批部门检查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注:
1.“证前指导”服务是审批部门主动提供的一种不具有强制性、无法律拘束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其不属于行政审批正式申办程序范围。
2.无论有无整改指导意见,均不对相关涉及经营主体具有行政强制力,不影响经营主体根据自身意愿正式提出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申请。
3.指导意见仅是根据指导当时情况提出的参考性意见。作出正式行政审批决定以申请人递交的正式申办文件材料和正式申报时现场核查情况为准。
(本凭证一式两份,一份申请人留存,一份审批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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