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003275704/202301-00069 | 信息分类: | 其他政策文件/水利/通知 |
| 发布机构: | 含山县政府(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含政办秘〔2023〕2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1-05 | 名 称: | 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含山县小型水库运行管护考核办法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水库 运行管护考核办法 | ||
索 引 号: |
01003275704/202301-00069 |
| 信息分类: | 其他政策文件/水利/通知 |
| 发布机构: | 含山县政府(政府办公室) |
| 文 号: | 含政办秘〔2023〕2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1-05 |
| 名 称: | 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含山县小型水库运行管护考核办法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水库 运行管护考核办法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含山县小型水库运行管护考核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5日
含山县小型水库运行管护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小型水库管护工作,切实保障水库安全,充分发挥水库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8号),结合我县小型水库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在册的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管护工作包括坝体、坝基和坝区、输泄水洞(管)、泄洪闸(道)、闸门和启闭机、库区及管理、观测等设施的巡视检查和维护。
第四条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及水库管理单位。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水库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是水库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小型水库实行管护员管理制度,管护员实行合同聘用制,每年签订聘用协议。
第七条 小(一)型水库聘用不少于2名管护员,小(二)型水库聘用1名管护员。
第八条 建立管护人员聘任和持证上岗制度。水库管护人员应相对固定,年龄宜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能熟悉工程情况和识别基本险情。无专门管理机构的小型水库,其管护人员由管理单位直接或通过公开招聘等方式聘任,经水库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实行管护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对水库管护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和技能培训。培训工作制度化,一般对本辖区内水库管护人员每2年轮训一次。培训合格后,由培训单位发放上岗证。管理单位应与管护人员签订责任书,并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实施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行奖惩、续聘或辞退制度。
第三章 巡视检查维护制度
第十条 巡视检查维护工作主要包括日常巡视检查、年度巡视检查、特别巡视检查和日常维护。
第十一条 管理单位应具体规定日常巡视检查的时间、工程部位、内容和要求,并确定巡回检查路线和顺序,由管护人员负责进行,宜每周一次,每月不少于四次;汛期高水位、冰冻期及出现影响工程安全运行情况时,应增加巡查次数,每天至少一次。
第十二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汛前、汛后、用水期前后、白蚁活动期和冰冻较严重时,应组织全面或专门的年度检查,一般每年不少于二至三次。
第十三条 当水库遭遇暴雨、大洪水、有感地震、强热带风暴,以及库水位骤升骤降或持续高水位等情况,发生比较严重的破坏现象或出现危险迹象时,水库管理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增派人员进行24小时值守与巡查,随时掌握并报告库水位变化动态和大坝运行等状况。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如情况严重、紧急时,直接报上级主管部门和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并立即向下游报警。紧急情况结束后,应组织特别检查和必要的安全鉴定及维修。
第十四条 每次巡视检查均应做好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详细记述时间、部位、险情程度,并绘出示意图,及时整理上报管理单位。巡视检查记录表一般应于当天报管理单位负责人审阅签字。如遇特殊情况应补签,严禁代签或集中阅签,以备查考。如出现异常现象,管理单位应及时复查,并与以往检查结果进行对比分析,同时上报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管理单位应按规定的项目和要求,做好坝体,输(泄)水建筑物以及排水、观测和管理等设施的维护工作,及时对巡视检查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保证工程完好和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 管理单位每年12月底前应做好本年度水库巡视检查维护工作总结,对巡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已采取的措施及效果等进行汇总、分析,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管理单位对所有巡视检查和观测记录、图件、报告、总结及维护情况等均应按照档案管理工作要求,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八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辖区内水库巡视检查维护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对发现的问题, 应跟踪督办,限期整改。
第四章 管护人员职责
第十九条 管护人员的主要职责是巡视检查水库工程与设施、水位和雨量观测、报汛、险情的判断、简单维护和及时上报情况等。
第二十条 管护人员通过眼看、耳听、手摸、脚踩等直观方法,或辅以锤钎、钢卷尺、放大镜等简单工具对工程表面和异常现象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坝身有无裂缝、塌坑、滑坡、隆起、雨淋沟现象;护坡有无松动、崩塌、垫层流失、架空等现象;背水坡有无散浸、集中渗漏,坝端岸坡有无绕渗;坝址有无流土、管涌迹象;排水导渗设施有无堵塞、破坏、失效;输、泄水洞(管)引水段有无堵塞;溢洪道(闸)有无障碍物、护砌工程是否完整;闸门启闭时有无异常声响;机电设备及其它设施是否正常无损;水位、雨量变化情况;有无白蚁活动迹象;库区有无违法、违章行为等。
第二十一条 大坝渗漏形成明流时,管护人员应详细记录巡查时间,相应库水位和气象,渗漏量与上次巡查相比有无变化等。当渗漏量明显增大或渗水变浑浊时,应立即上报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管护人员应对闸门、启闭机等设施进行简单的保养;保持大坝整洁和坝体完整;保持警示设施完好、醒目;及时填补平整坝顶坑洼;清除大坝、溢洪道内杂草、杂物;加强草皮护坡养护。
第二十三条 管护人员对危害水库安全、违反下列条款的现象和行为应立即制止,难以制止的要及时上报管理单位负责人和主管部门。
(一)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二)禁止在大坝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三)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输水(气、电)管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禁止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
(四)禁止在坝坡上种植农作物、放牧、破坏草皮以及护坡和导渗设施等。
(五)禁止在库区内炸鱼、填库、排污、弃渣等。
(六)未经有权部门批准,禁止擅自利用坝顶兼作交通公路。
第五章 考核
第二十四条 小型水库管理考核工作采取镇水利站自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考核程序
(一)自评。每年11月份,镇水利站进行自评,填写评分表,提出自评意见,经汇总后于当月底前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考核。每年12月份,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成考核组,对辖区内小型水库进行考核,填写评分表,提出考核意见。
第二十六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见附件。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其中优良得分为85-100分,合格得分为60-85分,不合格得分为60分以下。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七条 对管护工作到位、责任心强、表现突出的,特别是对及时发现危及水库安全隐患并立即作出有效处理或上报的管护人员,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本年度未执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镇,暂缓下达下年度县级小型水库管护经费。对考核结果得分率90%以上水库为优良且无不合格水库的镇, 将予以适当奖励;对考核结果有超过20%的水库为不合格或被省市检查发现有较严重问题的镇,将在全县进行通报批评,并核减下年度该镇小型水库管护经费。
第二十九条 小型水库管护经费应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第三十条 管护员违反水库日常管理规定不按要求进行巡查管护,工作不到位、记录不规范、汇报不及时的,管护人员违反水库汛期管理规定在汛期水库值班巡查擅离职守或电话抽查不到岗到位的,或退报、漏报、瞒报汛期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责任、解除其聘用合同;管理单位负责人监管不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含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含山县小型水库运行管护工作考核评分
附件
含山县小型水库运行管护工作考核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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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考核 目标 |
考核内容 |
赋分标准 |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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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管理组织 及制度 落实 |
安全管理责任人落实情况 |
满分10分,落实到位的得10分,两级到位得5分,不到位的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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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护人员落实情况,是否签订管护协议 |
满分5分,落实并有管护协议得5分,否则为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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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 |
满分5分,有得5分,无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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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护经费落实与使用情况 |
满分10分,管护经费落实到位且使用规范的得10分,落实到位每减少10%的扣 1分,超过50%未落实到位或不专款专用的,整个考核为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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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控制运用原则并报批 |
满分5分,有并有批文得5分,无批文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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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巡视检查 |
巡视检查制度 |
满分5分,有且详细得5分,粗的2分,无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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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视检查记录 |
满分10分,有且详细得10分,粗的5分,无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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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工程维护 |
坝顶路面是否平整、完好 |
满分5分,平整得5分,坑洼低于10处得2分,否则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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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水坡的清杂情况,是否存在雨淋沟、灌木杂草丛生、洞穴等情况 |
满分10分,每发现-处扣2分,直至扣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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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水坡护坡是否有明显破损、松动、塌陷 |
满分5分,每发现一处扣1分,直至扣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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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放水设施及机电设备是否进行过养护 |
满分5分,进行过养护且运行正常得5分,否则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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溢洪道清障情况,是否能正常行洪,溢洪道 及岸坡5m范围内是否灌木杂草丛生等情况 |
满分5分,每发现一处扣1分,直至扣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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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安全管理 |
是否有人值班 |
满分5分,有得5分,无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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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制订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并报批 |
满分10分,有且详细并报批得10()分,有但不详细得5分,无或无批文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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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安全责任事故 |
满分5分,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则整个考核定为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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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单位自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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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得分: 分 考核日期: 年 月 日 考核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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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考核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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