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486442107/202303-00160 | 信息分类: | 办理结果/政务公开/通知 |
| 发布机构: | 含山县城管局 | 文 号: | 含城管(广)许可〔2021〕5071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5-27 | 名 称: | 肖安梅行政许可决定书 |
| 关 键 词: | 含山县城市管理局 店招店牌 行政许可 | ||
索 引 号: |
01486442107/202303-00160 |
| 信息分类: | 办理结果/政务公开/通知 |
| 发布机构: | 含山县城管局 |
| 文 号: | 含城管(广)许可〔2021〕5071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5-27 |
| 名 称: | 肖安梅行政许可决定书 |
| 关 键 词: | 含山县城市管理局 店招店牌 行政许可 |
含山县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含城管(广)许可〔2021〕5071号
申请人:肖安梅
联系人:肖安梅
联系电话:155****9808
设置地点:阳光世纪城
经审查,你(单位)向本行政机关提出的“含山县店招标牌设置”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4号)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本机关经现场勘查后研究决定:
1、同意该店招正面标牌设置,店招标牌设置内容为:“小刀电动车”,正面设置店招标牌版面长7.8米,宽为1.8米,厚度为0.5米。材质为铝塑板。
2、设置许可时间2021年5月27日至2024年5月27日。设置期间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如发生倒塌、脱落、坠落及拆除未完全等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须依法承担责任。
3、如占用和涉及他人空间、采光、通风等须征得相关业主同意后,方可设置店招标牌。
4、如需延续设置许可时间的,须在设置许可时限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
5、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城市管理局或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含山县人民法院起诉。
含山县城市管理局
2021年5月27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决定机关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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